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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贷款在2015年10月1日之前不能正常下款,乙方需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甲方。“ 我的组合贷款申请,在7月3日已经通过审核,并且在7月14日,商贷部分已经下款,甲方已经拿到。 请问: 1. 如果不能在10月1日之前下款,但是我认为这不是我的原因导致的,而且这贷款也一定能下来,请问,可否不履行上述条款? 2. 公积金管理中心没钱,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3. 居间协议中有一条,付款方式和期限,依据《房屋买卖契约》中规定的内容执行。买卖契约中没有写上述条款,也没有规定期限,可否不履行上述条款? 4. 上述条款,能否理解为:我的审批通过了,就算可以正常下款,这件事情早在7月3日就确定了。因此,上述条款不成立。 5. 上述条款规定了不能正常下款的期限,但是即使履行,也没有规定支付现金的期限,能否认为不需要在10月1日之前付款? 谢谢。 |
![]() ![]() 积分:10666 | ![]() 不论什么原因导致不能下款,过了10月1日以后需要现金支付,没有约定支付期限双方协商,协商不了房子过户之前支付完毕 |
德本律师 ![]() ![]() ![]() 头衔:大法王 积分:110110 用户信息 给Ta留言 | ·根据新的《婚姻法》婚前买的房 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属于婚前财产,若是婚后共同还贷的话,可以主张还贷部分的升值金额予以补偿。若再婚后将房产证上的户主改为两人的名字,那就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按照您的说法,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很有可能是小产权房,小产权房在我国是不允许买卖的,建议慎重购买。 ·如果买了车子,则车子是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你们可以协议解决这个车子的分割问题。 3万的借款有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起诉要求归还,但这是你们夫妻的共同债务 ·借款可以公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