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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法院、谁应该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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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2018-1-25 20:05:29 | 回复
1999?月,控告人以政府拍卖"四荒"的形式,购买了丰润县政府“四荒”办公室拍卖的,丰润县左家坞石家峪村的一片荒弃山地其中包括一?0前就已废弃的采石场。为开发改造这片“四荒地”,控告人在这片“四荒地”上,建了一?千多平方米的养殖场,在当地买土人工造田四千多平方米,植树一千多棵,并预订成奶?0头,养殖场已进入养殖阶段。该荒山的绿化也初见成效。共投资80多万。由于当地一个叫石家峪村的党支部书记,名叫徐长余,他借此经常来勒索控告人,当控告人没办法满足他没完没了的索要时发生了矛盾,他为了报复,利用其职权,将政府依法拍卖给控告人的这片荒弃地,违法转卖给了当地一伙地痞,想利用他们赶走控告人。这伙人在控告人已建好的养殖场里乱挖乱采石渣,养殖场里被他们挖的到处都是大坑,谁管就打?他们毁坏养殖场的建筑,拔掉控告人植的树,他们不但严重的侵害控告人的合法权利,更破坏了整个山地的生态环境,石渣被拉走后,整个山体全部裸露,致使控告人已无法再开发?000??8日因被告石家峪村党支部书记徐长余、村长徐长生利用职权,因报复恶意侵权,违法转卖已属于我们的“四荒”资源,而被诉到法院。被告辩称:拉石碴与村委会没有关系,转卖石碴是书记徐长余、村长徐长生滥用职权的个人行为,原告要求我们赔偿证据不足,不应把责任归到村委会?001??1日丰润法院()丰经初字第303号判决故意另作主张在毫无事实且无法律依据下,判决:“原告主张荒山石碴应归其所有,认为其享有处分权,依据国家关于拍卖“四荒”的政策精神,其所享有的是“四荒”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其所购买的荒山及原采石场的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刘春杰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一并强行剥夺了控告人依法购买荒山开发的权利?001??8日我们上诉到唐山中级法院,法官袁国强在大量的证据、事实清楚下,于八月二十日()唐民终?151号“维持原判”并告知原告“该判决不是我本人的意见,是院长逼着我这样判,我也没办法”?001??0日我们向唐山中级法院递交了申诉书,开?漫长的申诉之路。在?里,控告人从丰润到唐山到河北省到北京,从各级人大到各级政法委,各级有关部门去申诉、控告!都无济于事!由于被告一直用武力无休止盗抢该荒地上的废石碴,控告人几十次的找法院理论,请求该法院干预,可该法院一直以“石碴是国有矿产资源,不属于你们所有,你们管不着,我们也不管!”为由拒绝干预,找当地派出所,派出所说“你们已经法院,我们不管,去找法院”,找丰润政府,政府的说“两级法院都判该四荒是矿产资源,我们有什么办法?你们不是申诉了吗,等等法院最后怎么说吧!”,此后,控告人从地方到北京,无数次的到各个有关部门去申诉、控告,但都无济于事!只好不得不遣散工人,终止对该四荒的开发,等待法院的最终公正的判决。在这期间,被告无休止的继续恶意侵权,他们多次放火烧毁控告人的财物,毁坏控告人养殖场的建筑、树木,养殖场已被破坏的面目全非!谁管就打谁!他们曾多次雇用当地的地痞,夜间持刀跳进养殖场来恐吓威胁控告人,向养殖场里砸石头,砸坏房屋的门窗,威胁控告人的的生命安全,控告人曾无数次的报警,可他们根本不来,即便来了也无济于事,根本不管!,到后来连我们一家人的身家性命都难以保证,我们是外地人,该四荒地离最近的村庄也要?里多路,一旦出事,可想而知是个什么结果!。这一切都有当时的报警记录和丰润县政法委的调查报告为据?002?2?1日我们在申诉遥遥无期,在实在无奈下,为了我们自己的生命安全,为了偿还到期的借款,为了减少经济损失,只好同意丰润政府收回已被两级法院判成“国有矿产资源”的荒地,退回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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