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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再审的事宜,,再审申请书申请人朱崇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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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2018-8-4 18:51:29 | 回复
再审申请书申请人朱崇相,男,1955?月生,汉族,农民,住赣榆县沙河镇下河口村,联系电话:138512405790518-86482393被申请人赣榆县沙河镇下河口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文作芳,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申请人认为东海县人民法院()东民一初字?81号民事判决和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008)连民二终字?81号民事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严重违背法定程序,依法申请再审。请求事项撤销东海县人民法院和连云港市中院的错误判决,改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的经济损失301700.34元。一、两级法院认定事实不全面;歪曲事实、颠倒黑白,故意规避法院自身责任?、被申请人在合同履行中多处违约,东海县判决仅认定其断电的违约行为,认定事实不全面?996?月申请人通过公开竞价获得被申请人挂面?0间厂房等财产的承包权,由于被申请人的拖延,当?1?7日才订立合同?1?8日,申请人正组织维修时,被申请人切断了挂面厂的动力及照明电,拉开了毁约的序幕。对照合同和交接协议,被申请人有如下的违约行为:①、切断挂面厂的电源;②、对申请人恢复供电要求置之不理;③、没有履行添置财产、更换物品的义务;④、没有维修破碎的厂房玻璃;⑤、未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转;⑥、违背招标发包时的承诺,擅自将承包范围的主厂?间交给文以用使用;⑦、为了掩盖减少主厂房4间的违约事实,诡称另?间房屋给申请人使用却没有兑现。东海县法院虽然正确地认定了被申请人断电的违约事实,但对被申请人其余违约行为只字不提,认定事实不全面?、东海县法院认定“被告未能给挂面厂保障用电设置不完备,提供电源,致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原告是明知的”,纯属颠倒黑白。被申请人违约后,申请人及时提起了诉讼,请求“履行合同、赔偿损失”,一个争议事实清楚且合同承包期只有一的简单案件,法院本应很快审理完毕,然而由于人民法院的不作为致使案?0多未予裁判,导致申请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怜的申请人对此怎么可能会明知?3、申请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完全是赣榆县人民法院的过错造成,责任完全在赣榆县人民法院。东海县人民法院与赣榆县人民法院一脉相承地把人民法院不作为、乱作为的责任和后果强加给申请人的做法,本质在于掩盖、推卸法院系统自身的违法行为及造成的严重后果。赣榆县人民法院没有在法定期间里判案,严重违背了法律,造成了申请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且损失巨大,其责任是不容置疑的,但东海县人民法院与赣榆县人民法院如出一辙,歪曲事实,将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说成是申请人明知的。这是官官相护、颠倒黑白、规避责任的官场规则的最佳诠释。由此可见,连云港市法官的素质与崇尚法律的法官基本职业道德规范相距有多远?二、两级法院适用《民法通则》第114条认定申请人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以此驳回申请人的赔偿请求,适用法律明显错误,枉法裁判,故意规避法院自身责任?、没有采取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是赣榆县人民法院,而不是申请人。被申请人在订立合同的次日就违约,申请人在与其交涉不成的情况下,及时地于1996?2?6日向赣榆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期待人民法院尽快裁决以减少损失,这应当是最及时、最合法、最有效、最直接的防止损失扩大的措施,赣榆县法院?997??2日开庭后就再无下文了。可见申请人不仅依法而且及时主张了权利,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这是最及时、最合法、最有效、最直接的防止损失扩大的措施。请问:难道还有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更加及时的措施可以采取吗?然而令人无法容忍的是赣榆县人民法院不仅没有及时审理,直至合同期满了,甚至十多过去了依然如旧,并且在诉讼期间擅自将承包财产交给了被申请人,到底是谁的过错造成申请人的损失扩大,岂不一目了然?2、正是赣榆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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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8-13 11:04:13 |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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