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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去年冬天上一基督教教友家聚会帮忙作饭,不慎掉入房主家的屋外门边的地下室锅炉的入口中,地下室深达2.7米以上,经抢救无效两天后死亡.经法医鉴定死亡原因为高处坠落导致脑挫裂伤脑疝死亡,去年已经法院判决房主付民事赔偿责任.我想咨询一下,由于房屋建造不合理地下室锅炉的入口距离房屋门不到一米远,事发当日由于锅炉倒烟房主把入口处原有的平铺的铁板掀开而没作其他防护和看护,致使我母亲当日下午锅炉大量倒烟时拿盆进屋时不慎发生意外事件,对于这个案件可否追究房主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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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积分:231 | ![]() 你好,如果具体情节如你所述的话,对方是有注意义务,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失,你们可以自己到法院提起刑事诉讼,不过证据得要你们自己收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