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制度
 合同法  知识产权  公司法  建筑工程  国际贸易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债权债务  房产  拆迁  劳动  医疗  交通  金融保险  行政诉讼  海事海商 
首页 > 刑事 > 强制措施 > 监视居住>>“监视居住”制度

“监视居住”制度

www.nj64.com  南京律师网  [ ]

摘要:监视居住是一种非羁押性刑事强制措施,关于监视居住的取舍问题,早在1996年刑诉法修订时就曾存在着较大分歧,最终立法机关采纳了保留监视居住的观点,将监视居住制度写进了刑事诉讼法。当前在刑诉法再修改过程中,学界对大致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保留监视居住;第二种观点...

  监视居住是一种非羁押性刑事强制措施,关于监视居住的取舍问题,早在1996年刑诉法修订时就曾存在着较大分歧,最终立法机关采纳了保留监视居住的观点,将监视居住制度写进了刑事诉讼法。当前在刑诉法再修改过程中,学界对大致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保留监视居住;第二种观点是在第一种观点基础之上形成的,认为应保留监视居住同时对其进行修改;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取消监视居住。

  自1996年现行刑诉法实施以来长期司法实践表明,监视居住在执行中确实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监视居住成为“变相拘禁”、“变相羁押”。这是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最为严重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被监视居住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所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在司法实践当中,绝大多数的监视居住,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固定住所”,一律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即在办案单位内部设立的“办案点”或指定的宾馆、招待所执行,犯罪嫌疑人24小时有人看守,一举一动全在办案人员的监视之下,基本上失去了人身自由,这时监视居住的严厉程度犹甚于拘留和逮捕。
  二、执行机关错误。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这一规定表明监视居住的唯一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但实践当中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自侦案件时往往没有按规定将犯罪嫌疑人交由公安机关执行,而是自己对其执行监视居住。
  三、执行期限较为混乱。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这条规定比较模糊,到底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各自适用监视居住的期限是六个月,还是指公、检、法适用监视居住的总和期限是六个月,不清楚,如按各自适用的期限计算则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可达到18个月,如按总和期限计算则很难具体分配每一机关适用的时间。因立法上的不完善,导致司法实践中理解上出现了较大偏差,从而造成了执行期限上的混乱局面。

“监视居住”制度
<<事发地*
<<手机号*

■ 法律问答
·2013年的债务问题
·在一家罗森便利店店上班做了一个月也没和我签劳动协议做了一个月辞职她只发百分之六十的工资请问合理吗?还
·租别人门市经莒,二后他的烟草证到期了,又签了字,现在自己申请办了烟草许可证,租期满了搬在隔壁,门市
·这种情况可不可以用法律处理
·怀了前任的孩子,前任不想要,担心伤害自己的身体,想签一个协议书,让签任负责
·我俩属于再婚她带了一男孩,婚后有一女孩。婚后三一直很好,后来她妈叫她给她爸帮忙看
·你好,想要聘请离婚律师,希望快点联系我
·开发商卖房时强卖地下室违法吗?
·以前所有当事人达成的协议(未公正)还有法律效应
·有一贷,今天到期,但是现在我找不到App,无法还款,也没有客服电话,该怎么办?怕产生高额利息
·急急!我哥往高利贷借了钱,借来的钱没到我哥手里,被告
·口头合伙,口头分伙,算不算分san
·雇用关系中用的赔偿用的是哪些发规
·替别人担保货被起诉,担保时是一个担保公司找的我,担保公司与我
·彩礼退回判决不合理,也过啦上诉期,现在男方申请执行,执行庭给
·律师你好!我租了一个车库,车库里面有消防栓,半夜消防栓爆裂发水把车泡啦,现在的业

■ 相关内容
·监视居住的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


·“监视居住”制度
      监视居住是一种非羁押性刑事强制措施,关于监视居住的取舍问题,早在1996年刑诉法修订时就曾存在着较大分歧,最终立法机关采纳了保留监视居住的观点,将监视居住制度写进了刑事诉讼法。当前在刑诉法再修改过程中,学界对大致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保留监视居住;第二种观点......


·被监视居住的人应遵守哪些规定?违反规定有哪些后果?
      刑事诉讼法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这主要是指两种情况:一是被监视居住人在本地有固定住处的,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固定住处;二是对于......


·刑事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司法机关为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依法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活动区域予以限制‌,‌并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法。商‌该制度的设立目的是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碍刑事诉讼以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法。商‌其手段......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nbs......

·涉外因素的离婚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涉外因素的离婚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首先,如果当事人在国外,那么,可以直接通过在中国驻该国大使馆办理委托手续公证来委托国内律师或者亲朋来办理离婚诉讼,从而避免亲自回国奔波之苦。其次,当事人签证记录可以作为双方分居证据使用。签证记录是国......

·如何预防“到岸价格(CIF)”下的海运欺诈?
        国际商会(ICC)在其第460号出版物,即《INCOTERMS1990》中曾规定;卖方必须负责租船、订舱,在货物装船后取得CleanB/L;订立货物保险合同,支付保费,取得保险凭证;自负费用和风险,办理货物的出口清关手续。C.I.F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价格术语,是英语CostInsur......

·什么是劳动教养制度
      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以下简称劳教)是根据1957年8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的、对违法和轻微犯罪人员进行强制性教育矫治的法律措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上存在这样一个群体,他们经常......

·计算机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
      将“侵权行为地”作为确定侵权案件管辖法院的联结点,这是世界各国的通例。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1)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行为实施地是指实施侵权行为的......

·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合同法》也取消了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终止条件的规定,只规定劳动合同的法定终止。《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没有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如何续订的问题。实践中,也经常会......

·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诉讼管辖规定
      1.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前款规定的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

·劳动合同终止后被确诊怀孕,该怎么办?
      首先,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是否就不能解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四十二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顺延其劳动合同至哺乳期满。但是《劳动合同法》也同样没有限制用人单......

·医患纠纷“私了”合法吗?
      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即通常所说的“私了”,法律术语叫“和解”,是指医患双方通过谈判、协商与妥协就有关争议的解决达成一致意见,其最终表现方式是“协议书”或“和解协议书”。在现实中,大部分医疗纠纷是通过这种方式得到解决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条例》同时还规定,医患......

·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

 律师团队
南京“监视居住”制度律师
  • 南京“监视居住”制度律师“监视居住”制度
  • 南京“监视居住”制度律师“监视居住”制度
  • 南京“监视居住”制度律师“监视居住”制度
  • 南京“监视居住”制度律师“监视居住”制度
“监视居住”制度
专项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