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律师收费标准如何确定?
 合同法  知识产权  公司法  建筑工程  国际贸易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债权债务  房产  拆迁  劳动  医疗  交通  金融保险  行政诉讼  海事海商 
首页 > 诉讼指南 > 聘请律师>>南京市律师收费标准如何确定?

南京市律师收费标准如何确定?

www.nj64.com  南京律师网  [ ]

摘要:(2013)江苏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文件.苏价费〔2013〕421号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司法局:为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并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

  (2013)江苏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文件.苏价费〔2013〕421号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司法局:    为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并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更好地保障律师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物价局 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律师服务收费性质、分类和标准(一)收费性质和分类律师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1、下列案件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详见附件1)。(1)代理民事诉讼案件;(2)代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3)代理国家赔偿案件;(4)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5)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6)代理各类仲裁案件。2、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以及提供其他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二)计费方式律师服务收费分为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以及协商收费。1、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仅适用简单案件。2、计时服务收费及收费标准适用全部法律事务,但必须征得委托人同意和认可,并按照《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规定执行。《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由江苏省律师协会制定,并报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备案后执行。3、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二、律师服务收费相关要求1、各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履行服务和收费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服务内容、收费办法以及行为规范进行执业。2、律师服务收费过程中,严格按照《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2013年版)》(附件2)确定案件难易程度。严格按本文规定认定涉及财产案件标的金额。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严格履行委托代理手续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在委托代理合同载明收费条款,对收费项目、标准、方式、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等均应予以明确。3、各律师事务所收费前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规范收费行为,实行委托人自愿委托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不得超标准或自立项目乱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和相关收费规定。收费使用税务发票并按章纳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4、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本通知自2013年12月20日起试行,试行期限2年,试行期间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江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02〕378号)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1: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表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表一、刑事案件:100-2500元/小时1、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按1小时,不足30分钟不收费,办理法律事务在途时间折半计算。2、按一名律师办理事务时间确定,需要两名及以上律师的,分别计算时间并相加后确定。一、办理刑事案件收费规定?1、担任刑事自诉案件辩护人、代理人,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人的,按照刑事案件收费一审标准收费。?2、代理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按照标准酌减收费。?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按照民事案件一审收费标准酌减收费。?4、单独代理第二审、死刑复核、审判监督及特别程序案件的按照一审收费标准收费。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减半。二、代理民事案件收费规定?1、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执行、反诉案件分别按照一审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减半。?2、代理本诉同时代理反诉案件的,反诉标的额另行减半收费。?3、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显失公平的,按照有利于委托人的解释。三、其他收费规定?1、委托方为境外或港、澳、台的,办理涉外或涉港、澳、台法律事务,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2、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3、律师事务所需要赴省内其它城市或外省办案发生的差旅费、住宿费,经双方协商和确认,按实际发生金额由律师事务所另行收取。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四、下列案件禁止风险代理收费?1、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2、婚姻、继承案件。?3、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案件。?4、请求给予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救济金、工伤赔偿、交通和医疗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赔偿案件。?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一)侦查阶段1000-8000(二)审查起诉阶段1500-10000(三)一审阶段2500-20000二、民事案件(一)不涉及财产2500-10000(二)涉及财产≤1万元2500>1万元、≤10万元4-7%>10万元≤50万元3-6%>50万元≤100万元2.5-5%>100万元≤500万元2-4%>500万元≤1000万元1.5-3%>1000万元≤1亿元0.7-2%>1亿元0.5%三、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一)不涉及财产2500-10000(二)涉及财产按民事涉及财产案件标准执行四、仲裁案件按民事涉及财产案件标准执行------------附件2: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2013年版)  为准确判定律师事务所受理的诉讼案件的难易复杂程度,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认定标准。一、适用范围  本认定标准适用于在江苏省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受理诉讼案件时,准确认定案件的难易复杂程度,准确适用律师服务收费标准,除以下认定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其余类型的案件均按简单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二、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一)通用认定标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案件,为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    1、由中级以上(含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2、符合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标准的案件;  3、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4、新类型案件;5、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案件;6、办案机关决定需要其他专业人士参与的案件,但由一般翻译与鉴定人员参与的简易案件除外;  7、案情复杂、涉及3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  8、异地办理(即在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级市行政区划以外办理)的非明显简易的案件;  9、其他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经委托人认可的作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二)重大诉讼案件认定标准1、重大刑事诉讼案件认定标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诉讼案件,属于重大刑事诉讼案件:    (1)在县级区域以上范围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引发媒体高度关注的案件;  (2)由地级市以上司法机关负责侦查、起诉、审判的案件;  (3)涉外或涉港、澳、台犯罪的案件;(4)单位犯罪的案件;(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6)存在群体性、敏感性等因素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案件。2、重大民事诉讼案件认定标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诉讼案件,属于重大民事诉讼案件:(1)在县级区域以上范围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引发媒体高度关注的案件;(2)存在群体性、敏感性等因素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案件;(3)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案件;(4)由中级以上(含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3、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认定标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诉讼案件,属于重大行政诉讼案件:(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或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诉讼案件。(2)在县级区域以上范围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引发媒体高度关注的案件;(3)存在群体性、敏感性等因素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案件;(4)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案件。(5)由中级以上(含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6)对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7)对涉及当地重大基础建设、投资建设及社会公共利益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或重大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三)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1、疑难、复杂刑事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诉讼案件,属于疑难、复杂刑事诉讼案件:(1)存在罪与非罪争议的案件;(2)存在此罪与彼罪定性争议的案件;(3)存在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可能的案件;(4)涉嫌2个以上罪名的案件;(5)3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6)申诉或申请再审案件;(7)涉嫌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黑社会性质组织、恐怖组织、走私、毒品、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破坏金融秩序、金融诈骗、危害税收征管、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侵犯知识产权、扰乱市场秩序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案件;(8)涉嫌《刑法修正案》规定的新罪名案件。
2、疑难、复杂民事诉讼案件认定标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诉讼案件,属于疑难、复杂民事诉讼案件,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除外:(1)涉及3个以上法律关系或3项以上诉讼请求的案件;(2)一方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案件;(3)任意一方当事人人数在3人以上的或《民事诉讼法》第53条、54条、55条所规定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等案件;(4)一方证据在20件以上或双方证据在30件以上证据繁多的民事案件或涉案事实时间跨度超过3年以上的案件;(5)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再审或抗诉案件;(6)与行政法律关系或刑事法律关系有交叉的民事案件;(7)刑事申诉或刑事再审中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8)审判机关在律师事务所所在的地级市以外的案件;(9)诉讼过程中未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案件和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案件;(10)开庭审理超过4次以上或一个审理时间超过18个月的案件;(11)权属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代位权纠纷、撤销权纠纷、招标投标买卖纠纷、拍卖纠纷、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保险合同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信用证纠纷、期货交易纠纷、信托纠纷、经营合同纠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提单纠纷、存单纠纷、承包经营权纠纷、票据证据权益纠纷、股东权纠纷、损害公司权益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海事纠纷等新类型案件;(12)适用特殊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3、疑难、复杂行政诉讼案件认定标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诉讼案件,属于疑难、复杂行政诉讼案件:(1)行政诉讼原告在3人以上的案件;(2)被诉行政行为与民事或刑事法律关系交叉的案件;(3)因涉及知识产权、海商海事、税收等专业的行政诉讼案件;(4)申诉或再审的案件。
-----旧标准-------------------根据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物价局【苏价费(2002)378号】《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律师承办业务按下列标准收费(此标准非国家强制性标准,具体收费需要与律师协商确定):一、办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视案情复杂程度,收费标准为:1500-15000元/件,具体说明如下:1、一般案件基本标准:民事案件1500元/件;行政案件2000元/件;刑事案件3000元/件;仲裁案件1500元/件。2、说明:2-1、简单诉讼案件,可在上述一般案件基本标准的50%范围内确定收费标准;2-2、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可在基本标准3倍的幅度范围内确定收费标准;2-3、疑难复杂案件,可在基本标准5倍的幅度范围内确定收费标准;2-4、具有涉外因素(争议标的物或合同签定地或合同履行地在国外,适用于外国法律解决),可在基本标准5倍的幅度范围内确定收费标准;2-5、上述因素可合并执行,但实际标准不得超过基本标准的10倍[南京律师网www.njLawyer.cn]。二、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民事|行政|执行|仲裁):除了应按照不涉及财产关系确定收费标准外,还应按照以下比例收费(累进制):争议财产标的 另加收费比例 速算数1万元(含)以下 免收   1万元-10万元(含)4% 3600元  10万元-50万元(含) 3% 15600元 50万元-100万元(含)2.5% 28100元  100万元-500万元(含) 2% 108100元  500万元-1000万元(含) 1.5% 183100元 1000万元以上0.7%1、经双方协商,对涉及财产关系的上述案件可以实行风险代理协商收费;2、诉讼案件如有反诉,反诉标的额另行减半收费。三、担任常年法律顾问:1、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公司、中小型企业聘请的,每年收费5000至25000元;2、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公司、总公司、三资企业聘请的,每年收费10000至50000元;如包括下属子公司、成员公司、分支机构或境外公司的,可超过本项标准收费;3、公民个人、个体户聘请的,每年收费2000元至15000元。四、其他收费规定:1、担任刑事案件自诉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按照懂事案件收费标准执行;2、代理一审案件后继续代理二审诉讼案件的,按照一审实际收费标准减半收费;曾代理过一审案件或二审案件继续代理申诉的,按照一审实际收费标准减半收费;曾代理仲裁案件,继续代理诉讼一审二审阶段按照仲裁阶段收费标准减半收费;3、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法律顾问、办理见证、代书、审查各类法律文书、解答有关法律咨询、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等由双方协商收费。

南京市律师收费标准如何确定?
<<事发地*
<<手机号*

■ 法律问答
·我的建行卡不知道为什么突然被法院冻结了,也没有通知,但别的银行卡还能用,这是怎么回事啊?求解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出现交通事故后到交警队做的笔录当时有些情况我没有回想清楚。现在我想起来的情况跟当
·代课事宜,曾经代课的老师
·离婚后对房产上的争议
·诈骗,有人找我做网上兼值
·想要离婚,财产分割不明确
·你好!我跟我儿子又联系不上,他因涉嫌网*,现在关在塔城看守所
·你好,请问没有签劳动合同,在上班时间寿伤。公司不给陪常怎办。
·你好,我有一朋友借了我1万元,当时去年他说过个吧还,我叫他还
·我家的牛被高压电电死了,电是用户浇地的,请问律师我应该让谁赔
·你好,我在长山镇法院的离婚判决书丢了!可以给开个证明吗
·孩子实习期间遭羞辱,学校按协议退学,谁来
·交通赔偿案件索赔,肇事者不作为
·我想咨询一下,在监狱能离婚?
·开发商拖欠工资4多了,每过只给一点,平常去要根本找不到人,求助求
·律师好,农村马路修建问题,方便提供电话吗

■ 相关内容
·没有律师资格的能否以公司“法律顾问”的身份代理公司参加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看出,没有律师资格也没有基层......


·企业如何聘请法律顾问?
      企业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正在成为一种趋势,特别是在经济环境不是太好的当前,企业资金日趋紧张,经营举步维艰,矛盾增多,纠纷不断,不少企业出于各种原因,开始逐步重视律师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作用,但是在聘请法律顾问的认识方面,很多企业存在着这样或者那样的误区,归结起......


·南京市律师收费标准如何确定?
      (2013)江苏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文件.苏价费〔2013〕421号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司法局:为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并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


·如何签署聘请律师协议?
      聘请律师合同或委托代理协议是聘请律师的基础性法律文件,签署该协议应注意以下几点:1、协议签署方必须是律师事务所,应该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不能是律师个人名义;2、代理协议一般一式两份,客户必须自己保留一份;3、必须明确由律师代理的具体事项;4、律师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若干程序解释
      首先,审判程序的“衍生程序”。非法证据排除之程序实际可以相对独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五条关于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或者法庭辩论结束前,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提出异议的,均规定需当庭调查。我们认为,非法证据排除之程序一旦启动,为不致于产生整个诉讼程序......

·工程款纠纷处理方法
      承包人因拖欠工程款提起诉讼,发包人往往以工期逾期为由提出反诉,动辄提出数百、数千万的逾期赔偿,其目的是抵销承包人的诉讼请求;而承包人以发包人逾期付款工期可以顺延为由进行反诉抗辩,司法实践中却往往得不到法官的支持,原因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缺乏统一的操作规矩。......

·行使代位权的效力
      行使代位权的效力主要有:1、对于债务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果直接归属于债务人。如债务人仍怠于受领,债权人可代为受领,但债务人仍有权请求债权人交付所受领的财产。债务人的某项权利被债务人代位行使后,债务人对该权利一般不能再作处分。2`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对因......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措施
          一、对交通事故认定当事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

·作品著作权如何登记?
      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的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著作权人原始取得或继承遗产、接受遗赠、法定承受取得著作权的作品登记申请。通过转让、赠与或互易取得著作权的作品登记请填写著作权合同备案申请表。各栏目填写要求:填写“作品信息”说明:1作品名称填写申请著作权登记的作品名称。......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二)
      订立合同双方:  购货单位:__,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增强甲乙双方的责任感,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

·债权让与的外部效力
      债权让与的外部效力是指债权让与在让与人、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效力。此种效力主要表现在:1、让与人将债权全面让与时已脱离原合同关系,让与人不得再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亦不得再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否则,前者构成不当得利,后者不构成合同的履行;部分让与债权的,......

·没领结婚证如何离婚?
      如果双方没有领取结婚证,只是办了酒席,按照新婚姻法律的规定,双方不属于婚姻关系,谈不上离婚。属于同居关系,如果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不会受理的。但是可以单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和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

·外资新设特殊目的公司的特别规定
       2006年8月8日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公布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对2003年颁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

·民事裁定书(根据抗诉或申请提起再审用)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76    (××××)×民监字第××号    ……(写明原审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年××月××日原审×告(或原审第三人)××......

 律师团队
南京南京市律师收费标准如何确定?律师
  • 南京南京市律师收费标准如何确定?律师南京市律师收费标准如何确定?
  • 南京南京市律师收费标准如何确定?律师南京市律师收费标准如何确定?
  • 南京南京市律师收费标准如何确定?律师南京市律师收费标准如何确定?
  • 南京南京市律师收费标准如何确定?律师南京市律师收费标准如何确定?
南京市律师收费标准如何确定?
专项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