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性质一般应为新债清偿
 合同法  知识产权  公司法  建筑工程  国际贸易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债权债务  房产  拆迁  劳动  医疗  交通  金融保险  行政诉讼  海事海商 
首页 > 合同法 > 合同分则>>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性质一般应为新债清偿

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性质一般应为新债清偿

www.nj64.com  南京律师网  [ ]

摘要:一、对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履行等问题的认定,应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一般而言,除当事人有明确约定外,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并不以债权人现实地受领抵债物,或取得抵债物所有权、使用权等财产权利,为成立或生效要件。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

  一、对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履行等问题的认定,应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一般而言,除当事人有明确约定外,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并不以债权人现实地受领抵债物,或取得抵债物所有权、使用权等财产权利,为成立或生效要件。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即为有效。
二、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可能构成债的更改,即成立新债务,同时消灭旧债务;亦可能属于新债清偿,即成立新债务,与旧债务并存。基于保护债权的理念,债的更改一般需有当事人明确消灭旧债的合意,否则,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性质一般应为新债清偿。
三、在新债清偿情形下,旧债务于新债务履行之前不消灭,旧债务和新债务处于衔接并存的状态;在新债务合法有效并得以履行完毕后,因完成了债务清偿义务,旧债务才归于消灭。
四、在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新债务与旧债务并存时,确定债权是否得以实现,应以债务人是否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义务为依据。若新债务届期不履行,致使以物抵债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旧债务,且该请求权的行使,并不以以物抵债协议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为前提。

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性质一般应为新债清偿
<<事发地*
<<手机号*

■ 法律问答
·夜入民宅,持*伤人,一菜*,医生说骨折,派出所说,算不上行事案件,那算什么
·法律咨询,我朋友喝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撞在一辆农用三轮车上
·我能提出强制执行了吗?,我在中院打了一个官司现在对方在中院提取了材料说要到高院进
·,我想问一下,我和别人同居了十一年,现在
·怎样拿回工资,我在新乡一家饭店工作
·[案件招标]涉及金额:,4,万元,,招标律师费:,1000
·我应该怎么向老板索取合理合法赔偿
·交通事故,一辆电动车与一辆轿车相撞
·土地纠纷,你好!律师,你好!律师,我家是以前的老房子,没有土地
·工伤可以认定几级?,我是井下工人
·医院要求鉴定自己无责的费用是否也要由受害一方承担?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后超过两年了如何解付
·我们工厂元旦不放假。找那里
·属于违反“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遗弃家庭成员的规定吗
·劳动合同纠纷,我的一个摄影师朋友在一家婚纱影楼
·有个人判刑时罚金一万,请问交与不交罚金判刑日期有什么区别?

■ 相关内容
·仅有单位盖章,而无负责人及经办人签字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有待确认
      《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据......


·保证期间的约定
      债权人为确保债权能够受到强有力的担保,往往会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等内容,该内容属于无期限的保证,不适当地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应视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保证合同是在民法典施行前(即2021年1月1日前)成立的,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约定......


·债权转让后应当这么通知债务人?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


·贸易纠纷的主要类型
          1、信用证类一般来说,信用证是比较稳妥的支付方式。但是,由于银行操作的不规范,有时也会出现问题。有些银行与商人存在盘根错节的利益关系,为维护自身利益,银行竟会违反关于信用证的国际统一惯例、甚至不惜损坏自己的声誉,与客户勾结共同欺诈......


·房产赠与后又反悔的法律效力
      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该条规定的意思就是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民事裁定书(对债权人申请破产还债用)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83    (××××)×民破字第××号    申请人……(写明单位名称和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被申请人……(写明单位名称和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

·诉讼离婚的法院管辖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纠纷的解决方式
          1、协商程序。协商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争议的问题直接进行协商,寻找纠纷解决的具体方案。与其他纠纷不同的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一方为单位,一方为单位职工,因双方已经发生一定的劳动关系而使彼此之间相互有所了解。双方发生纠纷后最好先协商,......

·抵押担保债权优先受偿范围
      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不应当在抵押担保债权所确定的优先受偿的范围一、参与分配是对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时,适用的特别执行程序,执行法院在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时,应当考虑相关债权是否具有法定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确定清偿顺位、普通债权比例......

·居间人的义务
      依《合同法》第二十三章规定,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二、居间人介入的义务。居间人在从事居间活动中,......

·即将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与用人单位能否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法意见》第十二条,也仅限于对在校生勤工助学行为的规定,并未将在校生全部排除在劳动关系主体之外。因此,对于即将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这些条件主要是:一是在校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以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为目的。劳动者......

·如何办理涉及注册商标的协助执行手续?
      一、简要说明  人民法院需要对商标采取保全、强制过户或其他需要商标局协助执行的事项时,应向商标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办理方式  1、法院执行人员携带有关书件直接到商标局办理   2、人民法院将有关书件邮寄至商标局  三、法律书件的准备......

·房屋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规定
      售房人与受让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中应约定违约责任,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赔偿。违约金的数额,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确定违约金:&n......

·没有律师资格的能否以公司“法律顾问”的身份代理公司参加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看出,没有律师资格也没有基层......

 律师团队
南京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性质一般应为新债清偿律师
  • 南京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性质一般应为新债清偿律师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性质一般应为新债清偿
  • 南京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性质一般应为新债清偿律师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性质一般应为新债清偿
  • 南京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性质一般应为新债清偿律师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性质一般应为新债清偿
  • 南京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性质一般应为新债清偿律师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性质一般应为新债清偿
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性质一般应为新债清偿
专项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