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下岗待业人员等与新的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用工关系能否认定为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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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下岗待业人员等与新的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用工关系能否认定为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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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32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按劳动关系处理。”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被认定为劳动关...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32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按劳动关系处理。”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相应地,劳动者与新的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应当适用劳动法律法规,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行政法规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具体来说,第一,社会保险的缴纳义务。在停薪留职、提前退休、下岗待岗、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等情形下,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应当由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第二发生工伤事故时的赔偿。根据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之间关系的政策、法规依据的阐述可知,在劳动者于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应当由新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的各项义务。第三,新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在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终止方面,关于解除权的产生、行使以及解除后的法律后果包括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事项,都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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