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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存货方: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保管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存货方和保管方根  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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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货方: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保管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存货方和保管方根
  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
  1、货物品名: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5、货物包装:
  第二条 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
  
  
  第三条 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第四条 货物入库、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第五条 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第六条 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保管方的责任
  (1)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
  质、污染、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造成毁损的,应承担赔
  偿责任。
  (3)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    
  元。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应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
  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5)其它约定责任。
  2、存货方的责任
  (1)由于存货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存货方应偿付相当于相应保管费 %(或  %)
  的违约金。超议定储存量储存的,存货方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向保管方偿付违约金   元,或按双
  方协议办。
  (2)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必须在合中注明,并向
  保管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货物毁损、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
  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3)货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在保管方通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承担。
  (4)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示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
  存货方负责。
  (5)存货方已通知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含用户)的原因致使货物不能如期出库,存
  货方除按合同的规定交付保管费外,并应偿付违约金  元。由于出库凭证或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造成
  的损失,由存货方负责。
  (6)按合同规定由保管方代运的货物,存货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包装材料或未按规定期限变
  更货物的运输方式、到站、接货人,应承担延期的责任和增加的有关费用。
  (7)其它约定责任。
  第八条 保管期限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九条 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有不可抗力事故
  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  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
  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   机构出
  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
  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一条 货物商检、验收、包装、保险、运输等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
  执行。
  
  存货方(章):           保管方(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电  挂:             电  挂: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
  │ 鉴(公)证意见:                         │
  │                                  │
  │                                  │
  │                                  │
  │                                  │
  │ 经 办 人:                鉴(公)证机关(章) │
  │                                  │
  │                         年  月  日  │
  │                                  │
  │                                  │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
  │                                  │
  └──────────────────────────────────┘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监制部门:            印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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