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合同法  知识产权  公司法  建筑工程  国际贸易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债权债务  房产  拆迁  劳动  医疗  交通  金融保险  行政诉讼  海事海商 
首页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www.nj64.com  南京律师网  [ ]

摘要: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释解)本条是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规定。本法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范围,作了适当的调整...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事发地*
<<手机号*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释解)


本条是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规定。


本法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范围,作了适当的调整。原第15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三类案件:(1)反革命案件, (2)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


现在修改为本条规定:(1)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1.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考虑到《国家安全法》已经不再采用"反革命罪"的罪名,而是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的若干犯罪;而本法立法时,我国《刑法》尚未修改,但估计到有可 能将"反革命"的罪名取消,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为了与《刑法》修改协调一致,将本法原第15条规定的第一类案件的罪名,增补上"危害国家安全罪", 是十分必要的,也使"两法"的规定,能够衔接。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在"判外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之前加上"可能"二宇,更为科学。理由是:第一,这是对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和肯定。1979年12月 17日"两院一部"《关于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中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够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应判处其他刑罚或者应 作其他处理时,也一般不再交由县(区)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可以理顺刑事诉讼中起诉机关与审判机关的关系,避免出现起诉权与审判权相互限制甚至互相侵犯 的情况,加上"可能",便在立法上允许检、法两家对同一案件的量刑问题有不同的意见和判断,不会因在量刑上看法不一而相互扯皮,以致最终又得通过最高司法 机关联合发布司法解释性质的通知来解决彼此间的矛盾。第三,可以使本法更具有科学性,从立法上消除"先定后判"的不良影响。加上"可能",使向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的普通刑事案件的量刑成为检察机关的认识和判断,而不是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对人民法院也没有约束力。第四,能够更好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充分 调动被告人一方的辩护积极性,有利于中级人民法院全面正确地审判案件。


这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并可能 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时,即应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够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应判处其他刑罚或者应作其他处理时,一般不再将案 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而仍由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以利于案件的及时处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诉案件,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合议庭应当报请院 长决定后,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基层人民法院报请移送的这类案件,应当分别情形作出不同处理:认为不够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决定 不予受理;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决定同意接受移送。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三类案件,即涉外刑事案件,删除了原刑事诉讼法中"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这是因为该类案件大多是发生在宾 馆、饭店中盗窃外国人的少量财物案,虽然也属于"涉外案件",但毕竟性质不是十分严重,影响也不是很大,没有必要将这类比较轻微的刑事案件都划归中级人民 法院管辖。
上述三类刑事案件,属于性质严重,危害极大,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影响较大的案件,对于这几类案件的处理,事关重大,如果处理不当,就会严重损害国 家的利益,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国家的声誉,有的甚至可能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因此,必须从严掌握,更加慎重。同时,处理这几类案 件,无论在案件事实的认定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难度往往也比较大,这就需要法律、政策水平更高,业务能力更强的办案力量。因此,法律规定这几类案件由中级 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是适宜的,也是必要的,有利于保证案件的正确处理。


此外,中级人民法院是基层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根据本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是普通刑事案件的基本的第一审法院,那么,中级人民法院也就必然成为普 通刑事案件的基本的第二审法院,另外,它还有审判监督的任务,所以,划归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宜过多,而只限于危害国家安全等重大、复 杂,但数量并不太多的三类刑事案件。


 

■ 法律问答
·索要土地是否合理,协议离婚可双方协商处理
·解难 ,您好,您好,我的爸妈在1999离婚的。这个事情
·欠钱久拖借口不还
·房东就要收回门市是否违约?
·南京首例网上有偿删帖涉嫌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
·选举权,我被选为村长候选人
·大四学生出来工作,可以与单位签劳动合同吗?
·我能解除上一轮的合同吗,我今天得标可是上一轮的的经营者跟人签的合同还有两年才到期
·公司重组,我公司是上市公司
·房产拆迁
·非农业转农业,我是农业户口
·租房押金,你好律师我因家中有事

■ 相关内容
·普遍管辖原则中的冲突
      (1)管辖冲突。严格按照普遍管辖原则,各国都享有对国际罪行的刑事管辖权。如果各国均主张对同一国际罪行的刑事管辖权,应如何确定管辖权?虽然国际公约规定当有关国家之间不能以谈判方式解决时,其中任何一方可以交付仲裁或者提交国际法院裁决,但有些国家在加入国际条约时对这......

·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在特殊地域管辖中至少有两个以上的法院都有管辖权,且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进行起诉。因此,特殊地域管辖从当事人角度看属于“选择管辖”,从法院角度看属于“共同管辖”......

·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铁路运输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以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经济犯罪等案件。在国际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执行。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

·什么是级别管辖?确定级别管辖的因...
      它是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确定各级法院级别管辖的因素是:案件的性质;罪行的轻重和可能判处的刑罚;案件涉及面及社会影响;各级法院的职责条件等。...

 南京律师团队
  • 南京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律师南京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律师
  • 南京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律师南京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律师
  • 南京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律师南京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律师
  • 南京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律师南京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律师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法律咨询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法律答疑
最新内容
热门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