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侵权,该网站域名的注册服务商应承担责任吗?
 合同法  知识产权  公司法  建筑工程  国际贸易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债权债务  房产  拆迁  劳动  医疗  交通  金融保险  行政诉讼  海事海商 
首页 >>网站侵权,该网站域名的注册服务商应承担责任吗?

网站侵权,该网站域名的注册服务商应承担责任吗?

nj64.com  南京律师网  [ ]

摘要:一审判决认为,某网作为域名注册商,应承担网站内容侵权责任。收到一审判决书后,某网立即提起上诉,并在微博上发出疑问,1.注册商是否有权处置(Hold、Del等)域名,2.域名注册商是否应承担网站内容责任。某网负责人说,(一审)判我们赔偿5000元,但上诉律师费、车马费都不止这...

网站侵权,该网站域名的注册服务商应承担责任吗?
<<事发地*
<<手机号*

  一审判决认为,某网作为域名注册商,应承担网站内容侵权责任。
收到一审判决书后,某网立即提起上诉,并在微博上发出疑问,1.注册商是否有权处置(Hold、Del等)域名,2.域名注册商是否应承担网站内容责任。某网负责人说,(一审)判我们赔偿5000元,但上诉律师费、车马费都不止这些,现在我们是要说个理,如果这个官司认输,会危害注册商群体的利益,更加会让域名持有人利益无法保证。
  “Internet地址中的一项,如假设的一个地址与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的一串容易记忆的字符,由若干个从a到z的26个拉丁字母及0到9的10个阿拉伯数字及“-”、“.”符号构成并按一定的层次和逻辑排列。也有一些国家在开发其他语言的域名,如中文域名。域名不仅便于记忆,而且即使在IP地址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通过改变解析对应关系,域名仍可保持不变。”
  通俗的说,域名就相当于一个家庭的门牌号码,别人通过这个号码可以很容易的找到你。域名就是上网单位的名称,是一个通过计算机登上网络的单位在该网中的地址。一个公司如果希望在网络上建立自己的主页,就必须取得一个域名,域名也是由若干部分组成,包括数字和字母。域名是上网单位和个人在网络上的重要标识,起着识别作用 ,便于他人识别和检索某一企业 、组织或个人的信息资源,从而更好地实现网络上的资源共享。除了识别功能外,在虚拟环境下,域名还可以起到引导、宣传、代表等作用。”
  域名注册商,仅仅提供一个互联网寻址服务,更偏向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对用户内容没有一个审查的责任。例如,日常生活中,电信公司提供电话手机等服务,同时也提供了一个号码。我们平时经常会遇到电信诈骗,照这个案件来看,是不是电信公司也会因为为诈骗分子提供电话号码而承担侵权责任呢?显然,这是不合理的。
  从受害者王某的角度出发,他自己在网络上被无端诽谤,工作生活受到了影响,那么在他维护自己权益的过程中,是否可以将包括域名注册商、网站接入商、网站平台及内容编造者等在内的关联方,一起诉上法庭呢?
  律师认为,《侵权责任法》规定了网络服务商的间接侵权责任。该法条并明确规定了网络服务商的范围。但众所周知,广义上,网络服务商包括互联网接入服务商、网络内容提供商与网络平台提供商;而狭义上,网络服务商仅仅为网络平台提供商,例如博客、微博等服务提供商。这使得在司法界存在争议。

解释:什么是域名 Hold 状态,域名 Hold 状态有以下几种:
REGISTRY-HOLD: 注册局留置(有争议域名或者有问题域名,不能进行任何操作)
SERVER HOLD 注册局留置(该状态由注册局设置,域名的一切操作将被拒绝,指派至少一台域名服务器则可以正常使用)
REGISTRAR-HOLD: 注册商留置(过期域名,可以进行续费操作)
Status: CLIENT HOLD 注册商留置(该状态由注册商设置,域名可以续费,但不能正常使用)

■ 法律问答
·索要土地是否合理,协议离婚可双方协商处理
·解难 ,您好,您好,我的爸妈在1999离婚的。这个事情
·欠钱久拖借口不还
·房东就要收回门市是否违约?
·南京首例网上有偿删帖涉嫌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
·选举权,我被选为村长候选人
·大四学生出来工作,可以与单位签劳动合同吗?
·我能解除上一轮的合同吗,我今天得标可是上一轮的的经营者跟人签的合同还有两年才到期
·公司重组,我公司是上市公司
·房产拆迁
·非农业转农业,我是农业户口
·租房押金,你好律师我因家中有事

■ 相关内容
·网络侵权与传统侵权有什么不同?
         1.侵权行为难以认定  任何侵权行为的认定都必须有事实依据即证据。但是,数字化技术的应用论网络侵权却使得网络上的证据失去原始性。网络中存在的数字化信息都是由0和1所代表的物理状态组成的离散信号,不存在连续性,对其所作的修改和删除难以发现和鉴别,......

·网络侵权法律责任的认定
      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据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行为。故在判定直接侵权以及网络用户侵权时,法院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6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

·网络经营者的告知义务
      第一,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仅在消费者“要求”的前提下,经营者才有告知义务。而在网络中,消费者极度欠缺相关信息,可能根本无从得知该从哪些方面提出“要求”。因此,经营者应当负有不经“要求”而主动告知的义务;第二,因为很多网络的消费行为一旦做出,就难以回复原......

·“网络侵权”中的“网络”的范围
      网络是信息传输、接收、共享的虚拟平台,通过它把各个点、面、体的信息联系到一起,从而实现这些资源的共享。它是人们信息交流使用的一个工具。作为工具,它一定会越来越好用。功能会越来越多,内容也会越来越丰富。网络会借助文字阅读、图片查看、影音播放、下载传输、游戏聊天等......

 南京律师团队
  • 南京网站侵权,该网站域名的注册服务商应承担责任吗?律师南京网站侵权,该网站域名的注册服务商应承担责任吗?律师
  • 南京网站侵权,该网站域名的注册服务商应承担责任吗?律师南京网站侵权,该网站域名的注册服务商应承担责任吗?律师
  • 南京网站侵权,该网站域名的注册服务商应承担责任吗?律师南京网站侵权,该网站域名的注册服务商应承担责任吗?律师
  • 南京网站侵权,该网站域名的注册服务商应承担责任吗?律师南京网站侵权,该网站域名的注册服务商应承担责任吗?律师
网站侵权,该网站域名的注册服务商应承担责任吗?
法律咨询
网站侵权,该网站域名的注册服务商应承担责任吗?法律答疑
最新内容
热门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