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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婚姻财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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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婚姻财产律师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离婚财产分割(房产、股权、存款、债务等)、争夺抚养权(抚养权变更、抚养费增加等)、遗产继承纠纷、合同纠纷、公司股权纠纷、房产纠纷等法律事务。
   南京婚姻财产律师始终秉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为离婚人士解决离婚财产、财产分割、婚姻继承、子女抚养等法律事务。

○南京婚姻财产律师谈军婚离婚手续的办理方法
    只要是现役军人,都算军婚,只是军婚的离婚和普通离婚有些区别,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除非他犯有重大的过错,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南京婚姻财产律师谈分居两年能否导致自然离婚
    《婚姻法》第32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www.nj64.com。现实中有的夫妻分居满两年之后,就以为双方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可以再与其他人登记结婚,这是错误的,若登记成功则会构成重婚。
   因为分居超过两年不是自然就离婚了,而只是感情破裂的理由。若要真正意义上的离婚,还需要一定的手续:1、若双方分居了两年,互相之间已经没有感情,没有留念,两人达成了协议,共同去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这是最理想的,虽然做不成夫妻了,但是也要好聚好散;2、如果仍然未能达成协议,由坚持离婚的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起诉时要提供的材料有:起诉书原件、副本(一份)、身份证明、分居两年的证明、其他诉讼请求的证明(诸如财产的分割和孩子的抚养权及抚养费)。

○南京婚姻财产律师谈离婚手续有哪些?
    离婚有两条途径,法院诉讼离婚和到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两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章 离婚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一、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程序便捷。
    协议离婚过程中离婚协议的起草过程,应十分慎重,决不能草率行事,必要时最好请律师把关南京律师。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离婚登记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www.nj64.com。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能够达成协议,自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修改实施后,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十分便捷。
    二、法院诉讼离婚:便捷与繁琐并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章 离婚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夫妻一方坚持不离或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达不成协议的,只有通过法院诉讼离婚。南京婚姻财产律师:(025)8630-9110(律师热线),13951899110(微信)

○南京婚姻财产律师谈离婚案件中女性如何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离婚案件中,女性可以从哪些角度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一是主张经济帮助金,此主要针对女性离婚后无房居住、生活困难的情形。最常见的情况是,婚房是男方父母的财产,登记在男方父母名下,或者房产是男方婚前购买,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名下没有共同的房产,女性离婚时不能分得房产或者分得很少的房屋补偿款,并且离婚后没有住处生活非常困难。法律规定“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住房对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www.nj64.com。”审判实践中,法院一般会判决男方一次性支付经济帮助金,而极少判决以房屋的居住权或所有权的形式进行帮助。主要原因是经济帮助金便于操作执行.www.nj64.com。
    二是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女性是婚外恋、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南京律师。一旦男方有上述四种过错行为的,女性均可主张损害赔偿,但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实男方存在法定的过错行为。
    三是主张经济补偿。《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适用这一规定的前提条件是夫妻在财产上是实行分别财产制,也就是说夫妻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约定了各自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如果是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没有书面的分别财产制约定),则不能适用这一制度。
    《婚姻法》明确规定在分割财产时要照顾女方的权益。但女性要想维护自己的权益必须在日常生活中增强法律意识,注意搜集相关的财产信息,保留好相关证据,一旦涉及到诉讼,可以申请法院保全财产、调查取证。

○南京婚姻财产律师谈离婚后反悔协议的处理
    1、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适用。这种协议不同于一般的财产分割协议与身份关系有关,应优先适用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不能忽视的是,财产分割协议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www.nj64.com。当事人基于这种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发生纠纷的,同样应适用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否则,婚姻法及相关法律中未对财产分割协议做出规定的部分,则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2、离婚协议中财产协议的效力。《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案例一中,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有的房屋赠与第三人(双方当事人之子),现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该财产赠与协议生效,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协议的约定南京律师。南京婚姻财产律师:(025)8630-9110(律师热线),13951899110(微信)
3、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协议反悔的处理www.nj64.com。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协议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为赠与,但其与一般的赠与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一般的赠与行为仅仅是一种单纯的财产处分关系,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分割共同财产的一种方式,只有在符合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才可以行使撤销权www.nj64.com
    《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南京律师。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案例二中,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可以撤销的情形,且已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因此,李某想要撤销赠与协议于法无据,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南京婚姻财产律师谈未登记离婚协议的效力认定
    1、不应等同于一般民事上的合同、协议,它具有特殊性。
依《合同法》第2条,婚姻关系包括涉及婚姻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处理应适用《婚姻法》、《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而不应适
   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这是基于同一个理论基础,即用合同法的有关原则精神来处理婚姻关系纠纷。
    2、应属于不生效或效力待定的协议,当条件成就时协议生效,反之不生效,为离婚而签协议应是一种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符合所附条件时才生效。所附条件就是要离婚,所附期限是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两种情况符合时协议才生效www.nj64.com。当然,不会像一般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协议时对所附条件、期限表达得那样精准,但不管其表述如何,应体现这一精神。所以当引起离婚诉讼时,所附条件、期限显然没有成就,故不应产生法律效力。
3、该协议是在特定的条件下产生的,当事人在主、客观上均存在一定局限性。
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应当具备三个条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还要求不能存在无效的或可变更、撤销的情形www.nj64.com。作为协议,首先应是平等主体之间所签,其次要体现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第三,协议内容应当公平。
这种协议往往是在特定条件、特定环境中形成的:有的是在诱骗、胁迫下签订的;有的是为了避免矛盾,一气之下签订的;有的是为了达到其他非法目的如逃避债务等而签订的;甚至有的准备假离婚……这样的协议明显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凡此种种情势变迁,如一气之下签了名,后慢慢消气了,若干年后涉讼,这样的协议还能作为法院审案的依据吗?但在实践中要正确判断协议是否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非易事,协议当事人是夫妻,相比一般协议的随意性要大,即使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事后也很难有证据证明协议是违背双方或一方真实意思南京律师。所以简单认定双方签字的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是不慎重、不严肃的。从签约当事人来看,表面上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约定,而实际上并不完全平等,在每个家庭中夫妻地位完全平等的不多,很容易出现显失公平的协议条款。婚姻法规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一是为了尽可能维护家庭团结。二是为了防止当事人感情用事。立法机关显然也清楚意识到夫妻之间矛盾纠纷处理的特殊性。
4、从协议签订后未履行引起纠纷的处理来看,也能进一步说明其效力问题的存在与否www.nj64.com
离婚协议签订后未能履行引起诉讼,法院受理的仍然是离婚案件,而不是一般的合同纠纷。否则,一方在起诉时仅要求对方履行协议即可,而不必作为繁琐的婚姻案件来对待了南京律师。可见,双方签订协议后未能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而引发诉讼,说明双方并未履行所签的协议,对此应视为双方已经反悔。同时也说明已不能实现协议目的,可以解除该协议南京律师

○南京婚姻财产律师谈涉外结婚登记的程序
l、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共同到所在省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www.nj64.com。
2、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或复婚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3、结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南京律师
4、结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5、结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向婚姻登记员宣读本人的声明书。
6、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7、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南京律师

○南京婚姻财产律师谈离婚后发现对方转移、隐匿财产怎么办?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不管是已经办理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只要发现了对方有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都可以从发现之次日起2年内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超过2年再起诉的,因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面临丧失胜诉权的风险。南京婚姻财产律师:(025)8630-9110(律师热线),13951899110(微信)
    离婚后发现对方转移、隐匿的财产,那么对于转移、隐匿的财产如何分割呢?《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发现对方转移、隐藏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对于离婚后发现对方隐匿财产的,请求法院重新分割财产时,也可以请求多分财产。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这里的少分或不分财产,指的是有转移、隐匿财产行为的当事人对转移、隐藏的财产部分少分或不分,已经分割的财产不再重新分割。
    离婚后发现对方转移、隐匿财产及如何分割并不是复杂的问题,只是搜集转移、隐匿财产的证据比较困难,而且搜集到的证据也是案件的关键。所以遇到此类事件建议咨询婚姻家庭律师,帮助出谋划策,解决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南京婚姻财产律师谈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房屋,另一方离婚时可索赔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南京婚姻财产律师谈离婚时,对方造假“债务”怎么办
    造“假债务”也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比如,原先父母赠与购房款,现在补写一张“欠条”企图变成借贷关系;自己股市中的钱说是替他人炒股的资金;甚至直接找亲朋伪造欠条南京律师。担心对方造假,是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最大的顾虑之一。其实,您也不必过于担心。法院有一定的诉讼规则,“造假”也并不是那么容易得逞。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不宜直接对债务问题进行处理。法院通常的作法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通常对债务不予实质审理,而是建议债权人另案起诉。“造假”要面临鉴定、质证的考验,还要面对婚姻法四十七条不分、少分的后果,甚至参与人还要承担伪证罪的刑事后果,因此,“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只要注意诉讼权利与技巧,诉讼中对方“造假”问题,可以防范和解决。
南京婚姻财产律师:(025)8630-9110(律师热线),13951899110(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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