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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婚姻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律师谈婚后所得共同制
    《婚姻法》历经修改,不断补充完善,但对于婚后所得共同制作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的原则却一直保持不变,其立法目的大概如下:
    一是婚后所得共同制符合婚姻关系的特点。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特点是将夫妻的婚后生活视为一个整体,共同管理、使用、处分其婚后所得财产,它反映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居住的现实,使夫妻的经济生活与身份关系趋于一致,有利于婚姻关系的稳定。同时,夫妻关系是至为密切的社会关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尽管另一方收入很低,甚至没有职业,也应视为夫妻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因为,在一方获得的财产收益中,包含了另一方在操持家务、抚养子女、协助工作以及情感支持等方面的投入。就这个意义而言,婚后所得共同制确认了家务劳动的价值,为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提供了有力的保护。因而,这一制度有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二是婚后所得共同制符合中国的国情。夫妻财产制与夫妻身份制一样,总是与一定的社会制度相适应的。目前,我国仍然是发展中国家,大多数公民的收入和财产数量仍然不高,共同财产制鼓励夫妻同甘共苦,可以使双方有限的收入发挥最大的效益,提高家庭的生活水平.www.nj64.com。同时,“同财共居”是中国几千年的婚姻习俗,共同财产制符合绝大多数人对婚姻的心理期待和社会认同。尽管有些学者认为分别财产制更能体现夫妻的独立人格和独立地位,更能体现男女平等原则,但就我国目前的状况看,仍不具备以分别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社会条件。一方面,妇女在受教育程度、就业、薪酬方面普遍低于男性,许多已婚妇女因从事家务劳动使职业发展受到很大影响,实行分别财产制将致妇女于不利地位。另一方面,实践中大多数人仍然不能接受分别财产制,以分别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不符合中国国情。 
    三是婚后所得共同制有利于交易安全南京律师。夫妻财产制不仅规范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规定静态的“所有”安全,而且也规范夫妻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保护动态的交易安全。适用法定的共同财产制使第三人在通常情况下可以推定夫妻间的财产就是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明确告知第三人夫妻之间实行了分别财产制,否则第三人与夫妻一方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是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作为保证的。同时,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因此,对第三人而言,一方对财产的处分,可以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即使是夫妻一方单独擅自处分,第三人仍有理由相信该处分行为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夫妻中的另一方也不得以不知道或不同意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www.nj64.com。南京婚姻律师事务所:(025)8630-9110(律师热线),13951899110(微信)

◆南京婚姻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律师谈夫妻财产制度
    婚姻法修正案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较现行婚姻法具体和明确,及完善了夫妻财产制度,采用了法定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财产制度。
  1、法定财产制,也被称为婚后共同所有财产制,包含工资、奖金、经营活动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等方面;
  2、个人特有财产制,包含婚前财产,因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个人接受遗嘱、赠与的财产,专用生活用品等方面;
  3、约定财产制,主要指夫妻对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约定是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还是部分各自所有。对约定财产制,我们必须明确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约定财产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约定无效;二是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凡是欺诈胁迫的协议无效;三是书面约定财产协议书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并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四是夫妻签订约定财产协议书,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债权人),有义务告知第三人;五是约定财产制的签订采用自愿原则。有建议对约定财产进行强制性公证;也有较多的专家认为增加婚前婚后财产登记制度,财产协议书公证采取自愿原则,以节约婚姻成本。

◆南京婚姻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律师谈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属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一种,具有一般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包括损害结果、违法行为、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一)损害结果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对此问题并没有作出详细规定,《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做了补充,即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由于侵害行为存在差别,因此其所造成的损害亦有所不同.www.nj64.com。
    1、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下,主要侵犯的是他方配偶精神方面的损害。它的计算虽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但精神上的痛苦是极其主观的,别人无从知晓,从而精神损害不可能精确计算,只能委之于法官凭借司法经验,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情节、常理、医学鉴定等因素予以判断.www.nj64.com。
    2、在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下,主要侵犯的是他方配偶的物质方面的损害,物质损害赔偿应限于因离婚而导致无过错配偶所遭受的现有的财产损失,对于因离婚所遭受的期待利益或者因离婚而终止的婚姻财产权利遭受的损失则不属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
    (二) 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很广,包括一切作为与不作为,而我国《婚姻法》对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之诉的侵权行为采用了列举法: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其他情形如因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而导致离婚的,并不能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南京律师
    1、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我国婚姻法的第46条第一、二项规定了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两种情形下,受害配偶可请求损害赔偿。我国婚姻法理论上和实务上都区分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行为,是严重的侵害配偶权行为。其中的结婚,即包括法律婚,也包括事实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在一起共同生活,在一起起居、餐饮,进行性行为,并且持续一定的时间。因为仅仅有一二次在一起短暂的起居、性生活,仅仅是通奸的行为,不能叫做同居。两者虽然在形式上有所差别,但实质上都是对《婚姻法》总则规定的夫妻间忠实义务的违反。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的本质,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即构成对他方配偶权的侵害www.nj64.com。法律列举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况下,受害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其本意在于稳定婚姻关系,保护配偶权,防止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况发生并在此种情况出现时对受害配偶进行救济。南京婚姻律师事务所:(025)8630-9110(律师热线),13951899110(微信)
    2、实施家庭暴力。所谓家庭暴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可见,它侵犯的不仅是配偶权,同时侵害的还有健康权或者身体权,它侵犯的对象是家庭成员。我认为此解释过于宽泛,应当做限缩解释南京律师。因为婚姻法第46条规范的目的是为了对受到侵害的配偶给予救济www.nj64.com。只有当一方配偶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时,法律才有对其进行救济的必要。如果家庭暴力针对的是子女,或者配偶以外的其他家庭成员,他们可根据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者请求赔偿,在婚姻法中再次规定有些累赘。因此,此处家庭暴力的对象应限于受害配偶www.nj64.com
    3、虐待、遗弃配偶。婚姻法第46条第四项还规定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可诉请离婚损害赔偿。这里的家庭成员同样应作限缩解释,仅指配偶。虐待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或其他方法肆意折磨、摧残家庭成员的行为。实施虐待行为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而对于何谓遗弃,我认为,是对配偶一方不尽配偶的扶养、扶助义务,使配偶一方遭受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
    (三) 因果关系
    配偶一方实施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 法定违法行为,必须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造成无过错配偶遭受财产损害和非财 产损害的直接原因。离婚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均属于物质损害,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 违法行为是发生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才能认定有因果关系。离婚精神损害,只需确认 配偶一方有法定违法行为而直接导致离婚的,就可以认定。但是,如果违法行为未导致离婚,受害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提出追究过错配偶侵权责任的,应按婚内侵权行为处理 ,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www.nj64.com
    (四) 主观过错
    我国有关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没有明确指出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但是由于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是侵权责任的特殊形式,因此依据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可以认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者应在主观上具有过错。一般侵权责任的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即行为人有过失也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从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四种侵权行为来看,只有故意才能构成这些侵害行为。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无过错”的配偶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这里所说的“无过错”,有两种解释符合其字面意思:第一,对离婚的发生没有过错;第二,对侵害行为的发生没有过错。这两种解释哪一种更符合立法的本意?我认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应该建立在权利人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无过错的基础上,只能建立在受害人对离婚的发生无过错的基础上。因此,第一种解释更能契合立法者原意,符合该规范的目的。从而,如果受害人的有责行为导致对方请求离婚,则其不能依据该条要求对方(该方实施了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行为之一,且该行为的受害人以此为依据请求离婚)给予赔偿。
    对于婚姻,我们一定要用心去呵护它,呵护整个婚姻,就如呵护我们自己的心灵一样。当你年轻的时候,你一定要把握好自己的情感和婚姻,在步入中年的时候,你就能感到婚姻的含金量是用自己的生命添加的,它是宝贵的熔炉。但是当婚姻破裂时,我们无法挽回就只能将损失减少到最少,书写离婚协议书要注意细枝末节。
    “多数夫妇来办离婚手续时,都是带着气来的,当填写离婚协议书时,涉及到财产分配、孩子所属等细节时,信手就写,写错以后,办事经常遇到麻烦。”沈阳市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处工作人员反映了这些问题,他们提醒市民:无论结婚、离婚,一定要仔细填写信息,细枝末节也要看仔细南京律师
    介绍说,现在许多人办理离婚手续时,有些证件经常忘记带,登记处工作人员提醒他们回家取来再办,可是他们不愿意费事,于是90%以上的离婚者填写离婚协议时都是凭着记忆信手写的。“根据民政部规定,离婚协议书填写是夫妻双方的个人行为,登记处无需强制当事人怎样填写www.nj64.com。但是,协议书下方放有我们印上的提示语,提醒当事人仔细核实有关信息,我们也当面提醒,可是没有用,等到出错时才来找我们,但是悔之晚矣。我们提醒大家:无论结婚、离婚,一定仔细、真实地填写信息,细枝末节也要看仔细南京律师。”

◆南京婚姻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谈怎么才能尽快离婚?
    协议离婚是最快的离婚方式,如果协议不成,可以委托婚姻律师网的资深律师加心理咨询师为您进行调解,以达到好合好散的目的,当然也可以在诉讼的过程中委托律师或其他中间人对双方进行调解,据统计50%的离婚纠纷是可以调解解决问题的南京律师。因此,怎么才能尽快离婚?如果协议不成,委托律师帮您诉讼解决也是在离婚中让你解除痛苦的的最快、最好的解决方案
    在离婚过程中,夫妻双方针对离婚若达成离婚协议,可直接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登记进行协议离婚,婚姻登记部门发放《离婚证》南京律师。这样不仅快,省时,而且不需要花大量费用.www.nj64.com。但是如果双方实在达不成离婚协议,就只能到法院起诉离婚,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但是这样,至少需要三个月的时间,而且需要交诉讼费等相关费用南京律师。显然没有协议离婚那么快。

◆南京婚姻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律师谈离婚协议中能否约定子女抚养费由一方全部负担? 
    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对离婚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子女抚养费全部由一方承担,另一方不用承担的约定是否有效,有种观点认为,该约定实际上是排除了另一方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该义务是法定的,且是带有人身性质的义务,所以不能用协议来排除,否则无效。我们认为,支付子女抚养费是履行抚养义务的方式,但并非是唯一的方式。抚养义务包括多方面,既包括照顾子女的生活、学习;也包括对子女进行管理、教育。父母承担子女的抚养义务不仅仅局限于支付抚养费,因为言语上的教诲、书信的沟通,在探视期间与小孩的接触等都能够从不同层面履行抚养义务,婚姻法修正后规定的探视权也起到了对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从其他方面履行抚养义务的一种保障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确认了离婚协议中一方负担全部抚养费这一约定的合法性。

◆南京婚姻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律师谈如何协议变更抚养权
    陈女士与前夫张某离婚多年,当时两人协议约定,女儿随陈共同生活。今年初,陈女士因为单位安排,要到外地工作,难以履行抚养监护权。陈女士想与张某商量变更抚养权,但不知道如何办理相关手续,于是拨打了法律热线求助。
  南京婚姻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律师解答:夫妻协议离婚后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关系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互相同意变更的,签订变更孩子抚养关系协议,协议内容主要有:孩子随谁共同生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等费用的数额、支付时间以及支付方式;此外,为防止变更抚养权后发生其他纠纷,双方最好到公证部门办理变更抚养协议的公证。必须指出的是,婚姻登记机关只受理结婚、离婚登记,协议离婚后孩子抚养关系变更则不予受理。
  如当事双方协议变更不成,还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可见,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后,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并非一定要向法院起诉,只要已离婚的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而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对子女成长不利的问题,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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