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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婚姻律师在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遗产继承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代理协议离婚、诉讼离婚、离婚谈判、损害赔偿诉讼、离婚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抚养探望、遗产纠纷处理、婚姻法律咨询、律师见证、律师代书等服务。提供最专业的免费在线离婚法律咨询,为您解决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子女抚养权、涉外婚姻等离婚问题南京律师

★南京婚姻律师咨询:离婚子女归谁抚养?
    在实践中常考虑的因素: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二、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另一方患有疾病的等等。三、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也可以协议轮流监护未成年子女或者协议共同监护。
  离婚之后子女仍然是夫妻双方的子女,无论哪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都应当支付应承担的抚养费,同时享有探视权,年老时也享有被赡养权。夫妻双方都应当尽起做父母的职责,不能因为婚姻的解除而忽视了孩子的身心将康。目前少年犯罪现象十分突出,其中大部分少年是出身单亲家庭或父母婚姻关系不融洽,这尤其给准备离婚或已经离婚的夫妻提出一个警钟。

★南京婚姻律师咨询:亲子鉴定,双方自愿原则
    最高法院对该问题只是作了原则性规定,即“双方同意做的,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做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做亲子鉴定,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www.nj64.com。”基于前述理由,法院可以进行自由裁量。如果具备下列条件:1、有明显证据证明亲子关系存在嫌疑南京律师。2、法官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义务方不予配合;3、不做亲子鉴定将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或者无法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利。法院一般会准许亲自鉴定的申请。

★南京婚姻律师咨询:一方申请鉴定,且确实应当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仍然有权拒绝亲子鉴定
在司法实践中除当事人自愿作鉴定外,都是由法官根据案情自由决定是否要求当事人作鉴定。如果法官做亲子鉴定的要求被当事人拒绝,法官也不能判令其承担法律责任。亲子鉴定案件多属民事案件,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有限的,以损害当事人人身权利的方法获取证据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亲子鉴定过程中,要提取当事人的血液或精液,这就必然涉及当事人的基本权利,而我国《宪法》及其他法律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亲子鉴定是公民的一种人生权,在具体操作时需要双方及其子女的配合,因此法院不可能也不应该通过强制的方法进行鉴定。如果没有另一方的配合,要做亲子鉴定是不可能也不现实的。其次,从证据的角度来说亲子鉴定结论也是一种证据,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向法庭提供证据,但不能通过强迫另一方配合或协助来取得证据。对于亲子鉴定这一问题来说,提出申请是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但另一方当事人从法律上有权予以拒绝。

★南京婚姻律师咨询:当事人拒绝亲子鉴定,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亲子鉴定”是在现有证据无法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父母子女之间身份关系的情况下,由当事人提出,由法院委托特定机构作出的科学结论,法院根据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进行“亲子鉴定”的,如当事人不予以配合,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规定,承担不利于自己的判决结果。在民事诉讼中,被要求鉴定者可以拒绝亲子鉴定.www.nj64.com。法庭也不能强制其做亲子鉴定.www.nj64.com。此时,如果亲子鉴定结论是另一方当事人所能够提供的唯一证据,亲子鉴定的被拒绝必然对其产生不利的诉讼后果。被要求鉴定者通过拒绝鉴定避免了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但是,被要求鉴定者拒绝亲子鉴定,不一定必然产生上述结果。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法院依然可以依据已知的事实作出判决不利于被鉴定人的结果.www.nj64.com。法院不能强制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www.nj64.com。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涉及亲子鉴定时,一般应坚持如下原则:一是当事人主动申请。二是当事人自愿。三是视情况征求子女意见南京律师。亲子鉴定不仅仅是涉及夫妻二人的事情,实际上更多的是涉及该子女当前和将来的成长和生活。我认为当事人拒绝做亲子鉴定完全是享受当事人自己的权利,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南京婚姻律师咨询:闪电结婚的离婚问题:
  闪电结婚概念:是男女双方经过段时间的恋爱(不足半年甚至只有两三个月),相互对性格、爱好、人品、人生观、对方家庭等了解很少,出于某种考虑,就迅速结婚组建家庭。
    闪电结婚的主要原因(类型):
  1、经济利益型:为了经济利益而迅速结婚,比如为了分到单位房屋、为了得到征地款等等;
  2、父母干扰型:为了应付父母的催促,男女一方或双方的父母急切子女婚事,有的盼孙心切,长期、急切催促子女结婚,作为子女的被催促的心烦意乱,为了应付,很随便的谈了对象,仓促结婚;
  3、疲惫型:男女双方年龄都比较大,谈过多次恋爱,已经身心疲惫,不想再久拖不决,认为双方大体能和得来就行,所以就仓促结婚;
  4、优柔寡断没有主心骨型:男女一方或双方没有自己的主见,一方或者他人建议结婚,双方就仓促结婚。
  5、太过自信型:经过几个月的恋爱,男女一方或双方认为已经足够了解对方,相信自己的眼光没有问题,就仓促结婚;
  6、勉强型:经过短时间的恋爱,男女双方已经未婚同居,双方虽有某些不合的地方,但认为已经同居,就勉强结婚。
  闪电结婚的弊端:
  男女婚前相处时间短,相互了解少,婚后双方的缺点都会暴露出来,婚前完美的恋人短时间内在心中发生了变化,心里失去平衡,容易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婚前短时间的恋爱,没有对对方家庭作出详细的了解,婚后不适应对方家庭的生活环境或气氛,与对方父母难以相处,也容易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很多闪电结婚的夫妻,有不少的一部分人,在结婚后十几天、几个月、一般不超过一年,就提出离婚。向我咨询的众多离婚的当事人中,有几例是刚结婚一周时间就要求离婚,更多的是结婚三个月到六个月时间就提出离婚。
  这种情形劳民伤财,更严重伤害到了男女双方的感情和影响今后对婚姻家庭的信任和认识,也伤害到了双方父母的感情。如果双方能够尽快协议离婚还可以,但如果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坚持不离婚,还要提起诉讼,有的案件还判决不准离婚,这种情形对当事人感情的伤害更大南京律师
  建议:年轻的朋友,婚姻是人生的一件大事,可能是人生中唯一的一次,所以,无论什么原因,您都要耐心的恋爱两年以上的时间,充分的接触和了解,分清对方缺点是小问题还是根本问题,猜想一下婚后您是否能够容忍对方这些缺点,千万不要幻想对方能够改掉这些缺点,慎重的选择才有可能获得幸福的婚姻。南京婚姻律师咨询:(025)8630-9110(律师热线),13951899110(微信)

★南京婚姻律师咨询:分居
    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一般来说可以构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证明。“分居”是指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具有分居二年的情形,说明夫妻关系已徒具形式,名存实亡。
  适用此项规定,应注意以下问题:
  1、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导致的两地分居,以及因住房问题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
  2、分居强调的是夫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而不是单方面的不履行义务。
  3、夫妻分居已满二年,但未造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经调解尚有和好可能的,则不能认为已具备准予离婚的条件。
  4、夫妻分居与否、分居是否满二年,都不是当事人诉请离婚的必要条件。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虽无分居事实或分居未满二年,也应依法准予离婚。

★南京婚姻律师咨询: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情况。法律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事实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的。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南京律师

★南京婚姻律师咨询:重婚罪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它的主要特征包括: 
  1、 主体是已经有配偶的人.www.nj64.com。所谓有配偶的人,应当是指已经依法登记结婚的人,仅有事实婚姻关系的人,不属于有配偶的人。 
  2、 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对于有配偶者而言,只要有与他人重婚的行为,足以认定具有重婚的故意;但是,对于无配偶而言,需要明知他人已经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不明知的,不具有重婚的故意,不构成本罪南京律师。 
  3、 重婚的表现形式有两种:有配偶而重婚;没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与他人结婚包括两种情况:(1)登记结婚;(2)事实婚姻,它是指虽然没有进行登记结婚,但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南京婚姻律师咨询:重婚取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重婚是有配偶的人再与第三者建立夫妻关系,有配偶的人和第三者如已举行结婚仪式,这固然足以构成重婚,即使没有举行结婚仪式,而两人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的,也足以构成重婚。例如两人相互间是以夫妻身份相待,对外也以夫妻自居的,即应认为是重婚。如果现在还有有配偶的人而娶“妾”,当然也应认为是重婚。反之,如两人虽然同居,但明明只是临时姘居关系,则只能认为是单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例如有配偶的男方到外地处理事务,与原来相识的女方相遇,在逗留该地的短期内,以通奸关系同居,离开该地后,就彼此不相问闻,在同居期间亦彼此了解只是临时姘居。
    重婚案件取证难,不等于办不到,只要有决心有毅力“知难而进”,蜘丝马迹总会有的。如电子邮件、电话账单、手机上的来电显示、相片、笔记本记录、结婚证、出生证……都有可能为你提供帮助。在实践中,以夫妻相称有如下的情况可以认定:如婚纱照、按传统习俗摆婚宴、双方写信称夫或妻、后婚“妻子”去医院生小孩男方称其是丈夫和孩子的父亲等。如果你所搜集的证据能够证明你丈夫有重婚行为,你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已有证据能够证明重婚事实但还需要补充证据力度时,一般情况下就会把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再由检察院提起公诉。南京婚姻律师咨询:(025)8630-9110(律师热线),13951899110(微信)

★南京婚姻律师咨询: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其区别:
  1、重婚是触犯刑律的行为,而后者仅是违反婚姻法的行为;
  2、构成要件不同,前者要求公开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
  3、主观目的不同,前者是以结婚、以组成一个家庭为目的,后者是以满足生理或心理上的某种需求,同居者与其配偶仍然保持夫妻关系;
  4、受到制裁程度不同,前者受到刑法制裁,后者受到婚姻法制裁,要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四点为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明显区别,希望对大家能有用。

★南京婚姻律师咨询:探望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这些规定解决了长期以来父母离婚后因探视子女而产生的种种矛盾,保障了子女的健康成长。但由此产生的探望权执行案件,成为了法院执行工作的又一难题。
  探望权具有不可恢复性。探望权是专属于特定人的权利,不具有金钱性、可替代性和可弥补、可恢复性。特定的权利人丧失了在特定时期内的探望权,就无法再行恢复,更无法替代.www.nj64.com。法院执行的探望权案件,是采用适当措施保护他下一次的探望权得以实现,而非恢复上一次的探望权,也不能采取措施来弥补、替代上次探望权人没能行使的探望权。
  探望权问题比较特殊,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可能伤及子女尤其是弱小子女幼小的心灵。因此,在执行此类案件时,法院一般以说服教育为主,尽量避免强制执行,以免对孩子造成不利影响。在执行过程中,不宜采取探望权人探望子女时,执行人员在旁边观看,也不宜将孩子带到法院给探望权人探望的做法,这样会给孩子以至当事人造成被监视的感觉。 
  虽然父或母探望子女的探望权是一种基于血缘亲子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但这种权利的行使不受任何限制显然是不可能的。探望权不仅与权利人的人身权利密切相关,同样与被探望子女的人身也是密切相关的,甚至其相关程度超过了权利人,不仅关系着被探望子女的身心健康,往往还关乎被探望子女的成长与发展,而且子女几乎都处于弱者的地位,法律应给予更多的关注和保护。在执行过程中如果被探望子女不愿被探望,除非有证据证明他受到他人威胁、利诱,否则就应尊重子女的意愿。

★南京婚姻律师咨询:离婚
    离婚一般有三种情况:法院民事调解离婚、民事判决离婚、协议离婚。前两种离婚办房产过户手续产生的问题相对较少,而依据离婚协议进行产权过户登记过程中的问题比较突出。实践中,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因失去联络、不愿配合对方等原因,导致权利人单方持离婚协议前来房管部门要求过户。
  2003年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张扬了"个人意思自治"、"自己责任"、"自己决定权"等私法自治的理念,开创了我国离婚登记从单位监管到自己责任的新时期,但也存在着自由有余、限制不足的问题。在制度建设方面还需考虑保护弱势一方利益,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以确保法律的公平正义、社会的和谐稳定。
  我国登记离婚制度保障离婚自由,手续简单,方便快捷,但同时其又过分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显得自由有余、限制不足,促使草率离婚、假离婚现象频发,使未成年子女利益受到侵害。针对这些问题,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登记离婚制度,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登记离婚,又称行政离婚或非讼离婚,是指通过行政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登记离婚制度具有程序简便、及时高效、能有效保护离婚当事人隐私等特点,使得该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备受青睐。但该制度在理论和实践操作上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南京婚姻律师咨询:离婚原因
    由于在起诉离婚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法院是否准予离婚的重要考虑因素南京律师。当事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2,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3,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南京律师
  4,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南京律师
  5,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www.nj64.com。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www.nj64.com
  8,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9,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0,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南京婚姻律师咨询:生育权
    生育权应是夫妻双方就生育问题达成一致的行为,男女双方均有生育权,但生育权首先是一种选择权,既可以生也可以不生,但不能强求。生育权属于人身自由权的范畴,作为丈夫无权强迫妻子为其生育。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由此可以看出,生不生孩子是女方的自由,男方不得干涉,但男方可以通过离婚来实现自己的生育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婚姻法》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www.nj64.com。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南京婚姻律师咨询:没有户口本怎么离婚
    如果是去民政局办理离婚证,那么没有户口本是办不了的,因为协议离婚必须带上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和离婚协议书。那么没有户口本怎么离婚,这个时候您有两种办法解决:
1、申请补办户口本。
本人写出户口丢失原因和申请补办报告,办理遗失申明(登报等);凭本人报告,遗失声明原件,单位证明或街道居委会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补办手续。
2、到户籍部门开户籍证明.www.nj64.com。
一般是去派出所开户籍证明,您可向申报户口登记地派出所户籍科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具体需要提供材料因各地政策有所不同。开好了户籍证明之后就可以拿着户籍证明、身份证和离婚协议书就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了。
如果是去法院打离婚官司,那么没有户口本也是可以起诉离婚的,一般来说您只要带上离婚起诉书、结婚证、身份证、小孩的户口或出生证原件,如果有财产需要法院分割,还要带上财产相关证据,如房产证、机动车行驶证等,就可以起诉离婚了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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