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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离婚律师代理离婚、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房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案件,多年来专注于婚姻家事领域,致力于婚姻家庭案件研究和实践,最大限度的保障当事人在婚姻、财产、子女抚养这三大方面的合法权益。

★南京离婚律师事务所成功案例:
    原、被告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其婚姻家庭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婚前感情基础尚可。婚后,虽然原告与被告由于籍贯不同,双方在生活习惯、生活方式上差异较大,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但只要原告与被告互相尊重与互相体谅,还是有和好可能的。现原告提出离婚,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南京离婚律师事务所:(025)8630-9110(律师热线),13951899110(微信),经本院审查,原、被告夫妻感情也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故本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顾某甲的离婚诉讼请求。

★南京离婚律师事务所成功案例:
    起诉事实:原告离异后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并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陈某乙,××××年××月××日生育儿子陈某丙。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脾气暴躁、态度蛮横,无家庭责任感和事业心,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去。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南京离婚律师事务所:(025)8630-9110(律师热线),13951899110(微信);婚生女随被告生活、由被告承担全部抚养费,婚生子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承担全部抚养费;被告个人债务由其个人承担。

★南京离婚律师事务所成功案例:
    经审理查明:1996年10月,原告经人介绍在南京与被告相识,1997年1月1日,双方按南京农村习俗在原告家举行婚礼。之后,被告一直居住在原告家。2000年5月4日,原告在南京秦淮捡到一女婴,取名刘某某,并一直照顾、抚养刘某某至今www.nj64.com。××××年××月××日,原、被告到南京市婚姻登记处补办结婚登记手续.www.nj64.com。2008年5月13日,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5月14日被告离开原告家,原告四处寻找未果,被告也未回其户籍地即广西象州县马坪乡龙岩村,双方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南京离婚律师事务所:(025)8630-9110(律师热线),13951899110(微信)。原、被告分居期间,刘某某一直随原告生活南京律师
    本院认为:是否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关键要看双方是否具备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要件。原、被告从认识到共同生活,所经历的时间虽较长,但登记结婚至分居生活的时间才二个月,未能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2008年5月,原、被告开始分居至今,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应当准予离婚。关于刘某某的抚养问题,虽未办理收养手续,但刘某某从小就一直由原告照顾、抚养,现刘某某尚未成年,且原告愿意抚养刘某某并承担其抚养费,故刘某某由原告抚养较为适宜南京离婚律师事务所:(025)8630-9110(律师热线),13951899110(微信)www.nj64.com。由于被告未到庭,无法查明双方的婚前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不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顾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南京离婚律师事务所成功案例:
    一审原告郑某起诉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称,其与吴某某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其数次提起离婚诉讼,在判决不准离婚的情况下,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从2010年1月起,其与被告吴某某一直分居,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现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与吴某某离婚。一审被告吴某某答辩称,要求将夫妻财产、债务一并处理好才同意离婚。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1991年9月,郑某与吴某某1996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后夫妻关系恶化,郑某分别于2009年、2010年起诉离婚,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分别驳回其离婚请求或按撤诉处理。在此期间,郑某因家庭琐事两次与吴某某发生纠纷致吴某某轻伤,为此郑某于2011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南京离婚律师事务所:(025)8630-9110(律师热线),13951899110(微信),二人夫妻关系更加恶化,从2010年初分居至今。郑某于2014年4月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庭审中,郑某坚持离婚请求,吴某某亦认为与郑某无和好可能。

★南京离婚律师事务所成功案例: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许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接触时间较长,原、被告决定共同生活,依法履行了婚姻登记手续,双方由此确立了夫妻关系,各方均应倍加珍惜www.nj64.com。原告主张因为是包办婚姻,婚前缺乏了解、沟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因琐事时有争吵,且被告性格上的缺点南京离婚律师事务所:(025)8630-9110(律师热线),13951899110(微信),导致夫妻无共同语言,无和好可能,请求离婚。被告答辩陈,被告在原告家生活,一直照顾原告家人及养女,夫妻感情较好。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存续时间较长,导致离婚纠纷的事由主要是因为琐事争吵以及双方性格不合,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关于准予夫妻离婚的情形,夫妻和好仍有可能南京律师。原、被告应珍惜家庭南京离婚律师事务所:(025)8630-9110(律师热线),13951899110(微信),加强沟通、互敬互谅,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关系应能得到有效的改善。因此,原告关于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沈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南京离婚律师事务所成功案例: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经过较长时间的接触后登记结婚,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发生矛盾的主要原因系家庭生活琐事,并未达到原告所主张的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同时,原、被告长期分居并非夫妻感情不和所致。鉴于被告的病情,原告应善尽夫妻互相扶养、互相帮助的义务,夫妻和好并非不可能。因此,为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南京离婚律师事务所:(025)8630-9110(律师热线),13951899110(微信),本院认为,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故其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南京律师。据此,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沈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南京离婚律师事务所成功案例:
    原、被告是1996年相识,后同居生活,××××年××月××日结婚,同年生一子,可见双方婚前感情基础比较好南京律师。原告诉称与被告一家经营养猪场,事实上养猪场是被告哥哥的,原告与被告是打工的。原告诉称没有独立经济来源无法赡养自己的父母也不是事实。结婚后被告对原告很体贴,被告曾多次寄钱给原告父母南京离婚律师事务所:(025)8630-9110(律师热线),13951899110(微信).www.nj64.com。原告亲戚碰到生活困难,被告也都帮助。被告一直很关爱原告及其家人。2010年下半年原告回娘家居住,是厌弃被告是残疾人。虽然被告希望原告回家,但原告一直没有回家。被告认为原、被告感情基础较好,不同意离婚。

★南京离婚律师事务所成功案例:
    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之后夫妻关系仍未改善,双方仍分居生活至今,可见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陈某甲答辩称:原、被告是1977年确认恋爱关系的,婚姻感情基础开始很好,登记时间和生育儿子的时间属实www.nj64.com。原告指责被告缺乏责任心和事业心是没有依据的南京离婚律师事务所:(025)8630-9110(律师热线),13951899110(微信),夫妻发生争吵是2000年以后的事情,也不是经常争吵。2007年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说明夫妻感情是有和好可能的,毕竟夫妻感情已经三十多年。因此被告不同意离婚。

★南京离婚律师事务所成功案例:
    原、被告于2000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王某乙。由于双方平时沟通少,故夫妻感情一般。女儿出生后,双方亦因琐事时时争吵.www.nj64.com。2009年3月,被告因患病手术治疗.www.nj64.com。痊愈后,双方感情陷入低谷之中,吵闹不断。彼此心灵均感到疲惫不堪,勉强维持此段痛苦婚姻,只能给双方带来更大的痛苦和心理压力。2010年6月,原告曾向南京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www.nj64.com。2010年8月2日,南京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www.nj64.com。但是双方的关系并没有得到改善,反而进一步恶化。2010年10月,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未回,且被告在网上发表有损原告声誉的言论南京离婚律师事务所:(025)8630-9110(律师热线),13951899110(微信),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社会负面影响www.nj64.com。综上,原告认为双方的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起诉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王某乙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承担全部生活费,被告可定期探视女儿;婚后财产依法分割。

★南京离婚律师事务所成功案例: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但是,由于婚前接触不多,了解不深,所以感情基础较差。××××年××月××日,原、被告在原共建乡人民政府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大女儿金某乙出生,××××年××月××日,小女儿金某丙出生。婚后,被告长期游手好闲,无固定工作,对家庭生活及女儿的学习从来不闻不问,还经经常参与赌博,致使双方经常争吵。更严重的是,被告脾气暴燥,长期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双方之间从未建立起的夫妻感情,2008年,被告发脾气时用镰刀割断原告手筋;2010年,被告又因琐事打断原告肋骨;2012年9月5日,被告又因琐事殴打原告,并拿刀追赶,幸亏原告逃跑及时而未受伤。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二、小女儿金某丙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南京离婚律师事务所成功案例:
    起诉称:2004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张某乙,现年5岁。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缺乏了解,婚后暴露出被告脾气不好等南京律师。期间,被告经常因琐事与原告争吵,并动手殴打原告,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2009年9月,被告为琐事与原告争吵,并用刀砍原告父亲南京离婚律师事务所:(025)8630-9110(律师热线),13951899110(微信),为此原、被告家庭关系紧张夫妻感情破裂。至2010年8月原告实在无法忍受被告的打骂,开始分居生活,并已分居至今,婚后双方无存款,债权债务及财产等南京离婚律师事务所:(025)8630-9110(律师热线),13951899110(微信).www.nj64.com。原告曾于2010年10月8日提出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原告给予被告一次机会,但夫妻关系无好转。故原告向法院再次起诉,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张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至其成年;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南京离婚律师事务所成功案例: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前感情较好,婚后在共同生活及被告治病期间双方患难与共,共同面对困境,也维持了较好的婚后感情,故双方的婚姻基础较好南京离婚律师事务所:(025)8630-9110(律师热线),13951899110(微信)。在双方发生矛盾,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相聚交流的时间较少,未能很好的沟通,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但未能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如果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互谅互让,那么夫妻和好还是有可能的,故对于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甲的诉讼请求。

★南京离婚律师事务所成功案例:
    徐某某并未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该房屋租金的余款属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www.nj64.com。徐某某与李建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将李建军婚前个人财产即房屋进行装修、扩建后用于出租,其出租房屋所收取的租金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原审庭审过程中,徐某某向法院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该房屋的租金一直由李建军收取.www.nj64.com。其中,2011年9月至2012年12月期间,李建军收取房屋租金65700元南京离婚律师事务所:(025)8630-9110(律师热线),13951899110(微信)。对此事实,李建军在庭审中亦予以认可.www.nj64.com。李建军于2011年8月从家中搬出,与徐某某分居,故2011年8月后南京离婚律师事务所:(025)8630-9110(律师热线),13951899110(微信),李建军收取的租金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该笔租金的余额为多少,应当由李建军承担举证责任www.nj64.com。法院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徐某某,认为徐某某未尽到租金余额的证明义务,从而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是错误的。

★南京离婚律师事务所成功案例:
    不同意离婚www.nj64.com。如果判决离婚,儿子随被告生活并由原告支付相应抚养费每月400元至其独立生活为止,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在2006月5月认识,同年7月同居,11月有小孩,并做人流一次。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于××××年××月××日生一儿子,名黄某丙没有异议.www.nj64.com。原告提出由于夫妻感情不和是被告南京租房打工出现第三者所致,请原告有相应证据证明,这是不符合事实。原告认为由于被告过错导致双方感情破裂,针对以上事实被告均不认可南京离婚律师事务所:(025)8630-9110(律师热线),13951899110(微信)南京律师。婚前婚后的时间内,事实是由于原告过错,没有尽到丈夫或者父亲的责任,致使产生矛盾。理由如下:1、婚前,被告人流后住在原告家,原告没有尽到丈夫责任照顾好被告。2、生了儿子以后同样如此,所以被告会回娘家居住。3、原告没有用正确的方法消除矛盾南京离婚律师事务所:(025)8630-9110(律师热线),13951899110(微信),原告曾找朋友威胁恐被告。4、在本案起诉阶段6月5日晚上,原告在被告家看望儿子,没有通知被告,并和被告父亲发生冲突。所以被告认为夫妻感情不好是原告的过错。综上被告认为,只要原告改过缺点,真心对待被告,和好还是可能的。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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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起诉称,1992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开始同居生活,并于××××年××月××日生育了女儿蔡某乙。××××年××月××日,双方在南京市人民政府依法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南京离婚律师事务所:(025)8630-9110(律师热线),13951899110(微信)。由于双方缺乏婚姻基础,草率成婚,性格不和南京律师。婚后,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破裂www.nj64.com。2008年6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后因故撤诉。2010年12月24日,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法院以原、被告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为由,判决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南京离婚律师事务所:(025)8630-9110(律师热线),13951899110(微信)。但至今,原、被告夫妻感情未改善,现双方分居已超过二年,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已无和好可能。现原告依照我国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再次向贵院起诉,请求法庭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本案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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