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第二看守所可以送钱送物吗?
可以通过邮局汇款,但是最好是直接将款送到看守所收物窗口,或者让律师代理上钱事宜。
★南京市第二看守所成功案例: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及证据以及附带民事部分的事实及证据与原审判决一致。上诉人在本院审理期间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对经原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确认。
上诉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刘某某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律师110热线:(025)8630-9110,13951899110(微信)
关于上诉人刘某某提出“案发后上诉人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应当认定为自首”的上诉理由,经查,现有证据证实,5月14日案发后,被害人打电话报警,公安人员于当日到被害人所就诊的医院了解情况,制作相关当事人笔录材料,等待后期进一步处理,并受理为行政案件。5月15日刘某某主动到派出所说明情况,如实供述了与被害人发生争执的事实,刘某某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南京市第二看守所,应当认定为自首,出庭检察员对此也无异议,故此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并在量刑时予以体现.www.nj64.com。律师110热线:(025)8630-9110,13951899110(微信)
关于上诉人刘某某提出“发案后上诉人积极主动赔偿从未回避受害人受伤的事实,仅对案发原因存有异议,不构成不认罪”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判决已经认定刘某某案发后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认定刘某某不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并没有认为刘某某不构成不认罪,故此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南京市第二看守所成功案例:.
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甲基苯丙胺约25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关于辩护人提出“侦查机关对证人孙某1的第三次讯问地点记载错误,且孙某1与刘某某有利害关系,孙某1的证言应当排除”的辩护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二)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经查,证人孙某1的讯问笔录、侦查机关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南京市第二看守所,侦查机关在对证人孙某1进行第三次讯问时,在讯问笔录中对讯问地点记载不对,但侦查机关说明该笔录讯问地点系办案系统自动生成,讯问干警未及时作出更正,能作出合理解释 。并且,孙某1的第三次讯问笔录内容能与孙某1本人的其它多次证言吻合律师110热线:(025)8630-9110,13951899110(微信),亦能得到目击证人胡某的证言印证。对孙某1的第三次讯问笔录应当作为证据使用。律师110热线:(025)8630-9110,13951899110(微信)
★南京市第二看守所成功案例:.
被告人刘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www.nj64.com。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辩护人提出“刘某某系自首,认罪、悔罪态度好,且委托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请求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某某家属代刘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就附带民事部分已经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律师110热线:(025)8630-9110,13951899110(微信)被害人家属对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的事实属实;另,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在其朋友的陪同下主动投案,且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上述情节本院均予以确认。但本案系刘某某无端猜测他人嘲笑其,即持刀追打并捅刺被害人而引发,且致被害人死亡南京市第二看守所,后果极其严重,上述情节不足以对其减轻处罚,故本院决定依法对刘某某从轻处罚。律师110热线:(025)8630-9110,13951899110(微信)
★南京市第二看守所成功案例:.
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确认用赵某生前所欠刘某某的人民币六十万元作为赔偿金,刘某某再另行赔偿人民币三万元;被害人亲属撤回对刘某某的民事诉讼;被害人亲属对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刘某某从轻处罚。
本案另有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出救登记表、证明、情况说明、手机通信记录、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房地产中介合同、交易合同、银行交易流水、借条、视听资料、户籍资料等证据在卷佐证。律师110热线:(025)8630-9110,13951899110(微信)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并均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可作为定案的证据予以采信,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持尖刀捅刺被害人颈部、背部,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南京市第二看守所.www.nj64.com。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作案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www.nj64.com。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南京市第二看守所成功案例:.
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毒品,仍为他人贩卖毒品居间介绍,并以贩卖为目的而购买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但指控“2014年3月底,张某甲再次在南京市江东中路万达广场地下停车场向蒋某贩卖毒品氯胺酮10盎司,得款人民币10000元”,张某甲系受被告人刘某某居间介绍而实施的证据南京市第二看守所,仅有张某甲的证言,并无其它证据证实,未达到法律所规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故本院对公诉机关关于该笔事实的指控不予认定,同时对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居间介绍张某甲向蒋某贩卖10盎司氯胺酮的事实不予认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南京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贩卖毒品氯胺酮约2283.54克。被告人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律师110热线:(025)8630-9110,13951899110(微信)
关于被告人刘某某提出“其没有居间介绍张某甲向蒋某贩卖毒品”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指控张某甲向蒋某贩卖4盎司氯胺酮的事实中,该笔交易非经刘某某唆使达成,系张、蒋二人自行达成,刘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某某当庭供认,其明知张某甲贩卖毒品,仍电话告知张某甲关于蒋某需购毒品的信息,后张、蒋二人根据该信息完成了4盎司氯胺酮的交易南京市第二看守所;证人张某甲、蒋某的证言及辨认、指认笔录一致证实,张某甲和蒋某均经刘某某联络,先后至刘某某所约定的燕江路54-30号苏果便利店附近,促成张某甲向蒋某贩卖4盎司氯胺酮并收取4000元毒资的事实。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刘某某明知张某甲贩卖毒品,仍居间介绍张某甲向蒋某贩卖毒品,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与张某甲系共同犯罪。故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律师110热线:(025)8630-9110,13951899110(微信)
关于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指控刘某某购买约2公斤毒品氯胺酮是以贩卖为目的的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刘某某长期销售毒品,浦口、江宁都有客户,蒋某是刘某某的下家;证人王某的证言则证实,刘某某贩卖从其处购买K粉的下家中有蒋某;购毒者蒋某的证言证实了刘某某向其贩卖过K粉,同时对刘某某进行了辨认;刘某某当庭亦供认其一次性购买了2公斤毒品氯胺酮的事实,综上,上述证据足以证实刘某某系以贩卖为目的而购买毒品.。
★南京市第二看守所成功案例:
上诉人刘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确认。在二审期间,辩护人提交了业顺公司纳税申报表、年度利润表、情况说明、××诊断书等材料,用以证明被告人刘某某2014年身患××,业顺公司2010年度处于亏损状态,不属于正常经营www.nj64.com。针对辩护人提交的材料,经查,被告人刘某某2014年的身体情况与本案事实无关联南京市第二看守所,相关材料不具有证据属性;业顺公司纳税申报表、年度利润表等材料仅能证明业顺公司在2010年度仍处于负债经营状态,但负债经营不等同于业顺公司无收入,也不等同于业顺公司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故相关材料虽然客观真实,但不能实现辩护人的证明目的,故对辩护人提交的材料及证明观点本院不予采信。律师110热线:(025)8630-9110,13951899110(微信)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低保救助金126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诉人刘某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撤销假释,将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与新罪所判处的刑罚予以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关于上诉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刘某某不构成诈骗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第一,《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细则》及南京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出具的证明证实,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投资公司、持有公司股份或放弃合法收入即为不符合申请低保条件南京市第二看守所;第二,上诉人刘某某于2009年12月24日即成为业顺公司股东,并实际负责业顺公司经营,而业顺公司自2010年2月起开始注册网站、参加展览并对外采购货物、支付货款,存在真实的生产经营活动,并非徒有其名的空壳公司,上诉人刘某某身为业顺公司的股东、实际负责人不符合申请低保的条件;第三,上诉人刘某某在申请低保过程中隐瞒了业顺公司股东、实际经营人的真实情况,所填写的《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中的就业状况为“无业”南京市第二看守所,客观上存在隐瞒真相的行为,亦通过该种手段获得了低保资格,并骗取了低保救助金12670元;律师110热线:(025)8630-9110,13951899110(微信)第四,辩护人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刘某某在填写低保申请表时有如实填写其工作情况的义务,而成立诈骗罪的条件是明知不符合申请低保条件,虚构事实,骗取低保,并非辩护人所称的非常有钱而恶意骗保。综上,应认定上诉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同时鉴于上诉人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对其所犯诈骗罪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检察员关于案件事实及定性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www.nj64.com。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南京市第二看守所成功案例:
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www.nj64.com。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贩卖、运输毒品具有“武装掩护”情节南京市第二看守所,尚未达到法律所规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故本院对该项指控不予认定,同时对被告人刘某某提出“从其车上查获的枪支与其毒品犯罪无联系”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不宜认定刘某某具有武装掩护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律师110热线:(025)8630-9110,13951899110(微信)
关于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刘某某仅有以2万元价格购买300克毒品的主观故意,民警从刘某某驾驶车辆上查获的红色片剂及住处内查获的毒品都是其吸食所用,不属于贩卖,故该毒品不应全部计入贩卖数量”及“刘某某属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人李某的证言、技侦资料、搜查笔录、毒品疑似物称量记录、鉴定意见书、高速公路车辆通行票据、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南京市第二看守所,刘某某以贩卖为目的,携带2万元毒资从南京至武汉,购得690余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且独自驾车从武汉运输上述毒品至南京,律师110热线:(025)8630-9110,13951899110(微信)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并查获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根据相关规定,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均应当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即刘某某所购买以及公安人员从刘某某的车辆及住处内查获的共计697.746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均应认定为刘某某贩卖毒品的数量。刘某某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均系其一人独立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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