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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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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位于南京市秦淮区红花街道广洋社区罗家场,靠近大明路和宏运大道,可以从大明路向东,或者宏运大道向北,亲属被拘留,需要会见、取保候审、刑事辩护的,可以直接联系律师。

★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成功辩护:
    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庞某某等人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江苏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刑事摄影照片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销售伪劣卷烟,且销售金额达三十二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www.nj64.com。被告人陈某某在实施销售伪劣产品的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南京律师。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预缴罚金,且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方式审理,对被告人陈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已落实社区帮教措施,可以适用缓刑.www.nj64.com。

★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成功辩护:
   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韩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刑事摄影照片、价格鉴证结论书、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且所窃财物已由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

★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成功辩护:
   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洪甲、洪乙的陈述、证人王甲、王乙等人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通话记录、借条、南京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处出具的证明、南京景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通话记录、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www.nj64.com。关于被告人朱某提出的其系自首的辩解意见,经查,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等证据证明,被告人朱某系被被害人扭送至公安机关,且归案初期并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归案的情形不符合自首的相关法律规定,对其自行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南京律师

★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成功辩护:
   被告人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检查笔录、被害人的病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刑事摄影照片、价格鉴证结论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www.nj64.com。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www.nj64.com。被告人方某某的家属已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可酌情对被告人方某某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方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成功辩护: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分别以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方某某辩称,其与徐某乙系恋爱关系,其没有虚构事实,其只向徐某乙一个人借款,除徐某乙、周某外其余借款人其均不认识或不来往。其只是徐某乙与唐某借款关系中的中间人,起诉书指控的经济往来属于民事纠纷.www.nj64.com。
    南京刑事热线(025-84110110)律师辩护:一、本案的基本事实是被告人方某某为唐某向徐某乙借款未及时归还,属民事纠纷,被告人方某某不构成犯罪。二、专项审计报告不能作为认定诈骗罪的依据。三、被告人方某某虚构事实的证据不足。四、方某某未向不特定公众借款,只是为唐某向徐某乙借钱,直接经办人是周某,未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至于借款向何人筹集,方某某并不知情。

★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成功辩护:
   被告人方某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为证实上述指控,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江某某、唐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蒋某某、孔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顾问聘用合同”、“区域合作合同”等书证、抓获经过等证据。
    被告人方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只有三名客户系其发展的,其余不应计入其犯罪数额。
    南京刑事热线(025-84110110)律师辩护:1、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持异议,应当以单位犯罪来追究刑事责任;2、被告人方某某系从犯;3、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劣迹,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让其早日回归社会。

★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成功辩护:
   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旅社住宿登记单、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刘某某、于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物证检验报告书、物证鉴定书、刑事摄影照片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www.nj64.com。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成功辩护: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丁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丁某某犯罪情节比较轻微,被害人也有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经庭审查证,被告人丁某某系见其朋友与他人发生纠纷,遂帮朋友追打被害人杨某某等人,并持匕首将杨某某捅伤,且损伤程度已达重伤,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丁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www.nj64.com

★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成功辩护:
   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孙某、冯某的证言、证人孙某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缴毒品专用收据、物证鉴定书、视听资料、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南京律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南京律师。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成功辩护:
   被告人刘某某为实施盗窃,在本市秦淮区等地网吧应聘工作,后趁无人之机,窃取网吧收银台内的财物,先后四次窃得人民币10,700元及笔记本电脑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2,100余元.www.nj64.com。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南京律师。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林某某、李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价格鉴证结论书、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

★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成功辩护:
   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赃款人民币11,890元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平某甲。审理中,被告人陈某的家属已代为退赔张某赃款人民币110元,并自愿赔偿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9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信用卡申领资料、交易明细、收条等书证,证人平某甲、张某、梁某等人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刑事摄影照片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已退赔部分赃款并已赔偿张某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成功辩护:
   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管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由其于14日到建设银行白下支行取款,看见大门右手边电脑显示屏左前侧放置一部黑色电子屏,其先是摸摸看看,后看旁边没人,就将该电子设备揣入自己的夹克衫内,办理完业务后,直接将该电子设备带回家。
    2、被害人葛某的陈述,证实其于14日8时许将一部联想平板电脑放在银行电子体验区上充电,次日9时许发现不见了,通过调取监控录像,一男子将平板电脑塞入衣服后到柜台办理了业务,经查询,该男子叫管某www.nj64.com。该平板电脑系联想牌,2013年底单位发的,时价4000-5000元。
    3、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建设银行白下支行保安,14日9时,银行客户经理葛某将一部平板电脑放在银行电子体验区上充电,让其注意看一下,中午1时许发现平板电脑不见了。
    4、调取证据清单、购物发票,证实建设银行白下支行购买三部联想牌THINKPADTABLET2型平板电脑,购买价(含税)共计15570元南京律师
    5、视听资料,证实公安机关依法调取了盗窃现场的监控视频。
    6、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物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11月4日搜查被告人管某位于本市秦淮区三十四标107-1号住所,并依法扣押联想牌THINKPADTABLET2型平板电脑一部,后发还被害人葛某。

★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成功辩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销售伪劣卷烟,且销售金额达三十二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某在实施销售伪劣产品的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预缴罚金,且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方式审理,对被告人陈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已落实社区帮教措施,可以适用缓刑。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南京律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二、查获的2230.2条假冒伪劣卷烟予以没收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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