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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2014-8-17 12:54:11 | 回复
您好,情况是这样的,我的公司从事广告行业,在本地广告业有着一定的品牌影响力。2008年,Z男希望能使用我们的品牌在K市从事广告商业活动,在经过协商以后我方同意对方使用品牌,Z只需支付管理年费5000元,可以使用我品牌并使用我营业执照在K市注册公司,我方公司法人也因此成为该公司法人。Z与Y合伙经营,但经营不顺,Z独自跑路,跑路带走了一些公司成立市的一些简单家具。Y无法找到Z,因为我方是法人,Y就决定向我方讨这笔债务。Z利用一些手写收据(Z私下承认这个是他自己填写,无章无发票)和灰色渠道赢得了仲裁判定,向我方索赔10万元,后经过协调改成6万。我方不服,上诉法院,但法院只审查了仲裁的6个程序,认为程序合法,维持了仲裁的原判。但我方对证据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请寻求律师的指点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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