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我要咨询律师黄页南京法院劳动仲裁诉讼指南
债权债务  合同协议  婚姻房产  交通医疗  劳动赔偿  股权  投资融资  知识产权  国际贸易  海商海事  刑事辩护
论坛首页 > 帖子
回复:1 浏览:83
发表帖子 回复主题
用人单位法人变更后,用人单位不提供劳动条件,是否享受劳动待遇?
网友
头衔:
积分:3951
楼主 2014-9-22 7:08:55 | 回复
2009年4月用人单位股权和公司法人代表变更后,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在2009年5月就停止支付用人单位项目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生活费和一切开支和工资。用人单位至今也没有和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也不发工资。
免费咨询,律师在线解答
 
 认证律师
025-86309110
积分:16628
2014-9-22 9:12:18 | 回复
用人单位违法,可提起劳动仲裁。
该律师为人认真负责,工作细致,法律理论扎实,经验丰富,在当事人中有良好声誉。 ...
推荐内容
·省计算机二级证书07年没拿,现在能不能到...
·由谁承担责任,在我的一个维修部里有一个人...
·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男友婚前买房付了首...
·未还房贷被银行起诉,未还房贷被银行起诉...
·房屋四周多远的距离属于所有人的,...
·关于事业单位临时工的三金问题...
·我该如何保护自己,我两家因房屋纠纷对方先...
·你好请问 实习护士在实习过程中 被传染传...

· 医院不给开转院证明怎么办...
· 登记前购买家电及装修房子算个人财产吗...
· 电动车带人怎么处理?,我昨天骑电动车带两...
· 房地产开发商可以只退回本金吗?不要负诈骗...
· 民事纠纷 ,父母离婚,父母离婚,儿子判给...
· 打工,大专学校大二学生寒假被学校强迫组织...
· 婚约财产纠纷,男方结婚前隐瞒了他的病情...
· 我在拔河比赛时把脚扭伤算不算工伤...

法律知识
·南京离婚律师事务所  ·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  
我来回答:用人单位法人变更后,用人单位不提供劳动条件,是否享受劳动待遇?
 看不清楚?请点击刷新看不清楚?请点击验证码刷新

南京法律咨询中心·南京律师
Copyright © 2000-2015 www.nj64.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南京律师热线:025-84110110·南京律师QQ群:175676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