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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西南交大的教职工,将自己的优先顺位购房资格与同事的购房资格转让了(学校明文规定不能转让),因此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明确约定转让金。现在对方不支付一分钱的转让金,让我交房遂起纠纷。请问购房资格的转让国家有无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我们的合同是不是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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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积分:16628 | ![]()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来自手机) |
德本律师 ![]() ![]() ![]() 头衔:大法王 积分:110110 用户信息 给Ta留言 | ·房子是谁的?如果是她前夫的并且没有遗嘱那他女儿可以法定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