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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在供电企业工作?0余的老农电工或临时工,今?6岁。我的劳动合同,已经在去?1月份到期,后未续签合同。原合同约定,调动应先征得我的同意。今元月份,公司突然以工作需要为由单方擅自决定调动我的工作,我要求公司讲明原因、理由,并要有正式的调令,公司不理不睬,并有意拖延时间,近一月后,公司才下了一个给我们供电所的、不是给我本人的调动通知,接通知单不?0天,公司以旷工为由将我解聘。调动解聘我的是供电公司,与我签合同的公司,是供电公司下属二级三产业公司,做生意的,属独立法人单位。我已经进行了仲裁,仲裁有明显曲解法律之故意,他们认为,“调动工作是公司用人管理自主权,可以单方决定,不存在讲原因,讲理由,更不存在协商,不服从调动不对,公司解聘有理”。我不明白,想向您们请教的是?,公司调动我,究竟需不需要先征求我的意见,先协商协商(我不同意是我的问??岗位变更有无法定的程序?客观环境没有发生任何变化,我不属于不胜任工作,也与其他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的条件对不上?2,法律上规定的时效或计算时间,是以口头通知开始计算还是以书面送达时间为准?调动通知是应该下达给个人还是应该下达给单位?3,仲裁认定我为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调动或变更工作岗位是不是可以不征求意见,可以单方决定?,我签劳动合同的公司与调动解聘我的公司不一致,这算不算主体不对?该如何应对这样的不一致?4,这场官司,我该如何打?是以程序违法打这场官司,还是找其它的理由?我先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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