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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妻子不堪忍受丈夫的伤害,晚上从家中逃到娘家暂住.几月后的周未,妻子电话联系丈夫"回家中取衣物"。当晚,丈夫向警方报案称"妻子闯进丈夫家中偷抢了大量财物",并以此为借口带人上岳父母家中伤人、砸物。岳父母对女婿多次带人上门的恶行向当地警方报警,无果后,又向当地政府调解中心求助,办事人员要求女婿及其家人“不要仗着家中有钱、有权,把这种扰乱治安的行为发展成刑事案件”。几月后,丈夫私自又将婚后居住的住房产权(户主为岳母),非法转移到自己母亲名下(岳父母的户口至今仍在此婚房内,且婚后未与公婆同住),开始否认这是夫妻共同生活了2多的住处,并对外宣称“妻子闯入丈夫家中偷抢财物”。之后的一个下午,已退休的岳父母因外出尚未回家,丈夫就雇人埋伏在岳父母家楼道上方拐弯处,乘妻子下班开门进屋时,从妻子身后以突然袭击的方式闯入岳父母家中,将毫无防备的妻子打成重伤,并大肆劫取岳父母家中财物,再由门外守候的人一起将财物搬到等候的车上。直至路人听到呼救声、向110报警后,丈夫才将倒在血泊中的妻子弃之不顾,带人逃离了现场。 案发后,丈夫自称“几次上岳父母家,是为了要回被妻子偷抢走的财产而上门的。这次上门,是为索回财物时与妻子发生争执,在双方扭打时伤了妻子”,并对自己在殴打妻子时造成的手指伤以妻子的故意伤害提起自诉。检查院仅以丈夫等人共同故意伤害妻子,提出公诉,对丈夫等人同时犯有抢劫的事,不予处理。案发半后,妻子终于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二、案情审理过程 ?)检察院对丈夫等人共同伤害妻子,提起公诉: 检察院以“女婿雇人抢劫,不算抢”为由,仅对妻子造成的故意伤害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开庭时,妻子发现:1、丈夫将闯进屋内的陌生人调了包,换成了自家亲戚,2、隐满了屋外的望风人?、将进门时的突然袭击、单方面殴打妻子篡改成发生争执后的相互扭打。而一审法院结案时,以丈夫的说法来定案情,丈夫将抢劫案篡改成了离婚引起财产纠纷的暴力殴打(可笑的是,妻子是在案发半后向法院提出的离婚诉讼),因丈夫及其妹妹是造成妻子重伤的主要对象,一审法院分别判?实刑,其他人不予处理,所劫财物只字不提。法院庭长找妻子谈话时,妻子追问法院为什么不按事实定案,得到的答复是“他们(指非法闯入屋内行凶的人)人多,当然以他们说的为准”。审理过程中丈夫曾经当庭推翻先前在公安的供词(是翻供),但一审结案时,法院以凶手有自首情节,予以轻判。双方不服一审判决、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时,丈夫对妻子的重伤提出异议,要求重做鉴定,妻子发现丈夫的律师提供异议的证据是伪证,要求代理律师复印庭审记录,并拒绝了重做鉴定的要求。奇怪的是妻子委托的律师以“律师事务所搬家,庭审记录暂时找不到”为由,至今也没有将一审、二审期间的庭审记录给妻子。二审以“事实不清,发还重审”。 重审一审开庭前,庭长找妻子谈话,称“丈夫的自诉已立案了,重做重伤鉴定,法院就让丈夫的自诉案撤消”,遭到妻子的拒绝。开庭当晚,妻子的委托律师电话告知“有压力,第二天不能出庭了”(妻子的律师委托合同是到终审执行止的)。妻子在突然没有律师时,一审法院开的庭。庭间,检察院突然以轻伤起诉丈夫等人,同时法院称“法院请了一些医学专家对妻子的病史记录汇总后,得出轻伤是存在的”,法院又出示了一份写在普通A4纸上没有任何人签字(也没有任何印章)的轻伤认定书。次日,妻子重新请另一律师上法院复印当天的庭审记录,发现没有签字的A4纸,变成了一张有人签字的报告纸,二审法院以此认定丈夫等人对妻子构成轻伤,再次轻判。双方不服,再上诉。 重审二审法院开庭前,丈夫带人上妻子的单位殴打妻子;庭长找妻子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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